“问题人身险”引关注 26家险企被点名

来源:金融投资报 2019-05-25 03:12:00

摘要
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保障功能弱化、理赔约定不合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往往为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指出近期人身险产品备案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对26家寿险公司进行了通报。产品备案存四类典型问题《通报》指出,

  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保障功能弱化、理赔约定不合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往往为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指出近期人身险产品备案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对26家寿险公司进行了通报。

  产品备案存四类典型问题

  《通报》指出,近期人身险公司产品备案存在产品材料、产品设计、条款表述、费率厘定四大类典型问题。

  其中,产品材料问题包括漏报、少报材料;报送材料内容不齐全;报送方式不规范。例如中信保诚(港股02378)某两全保险未报送产品费率表;瑞华健康某疾病保险未报送产品现金价值全表;国华(港股00370)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无对应的保证续保费率;君龙人寿、北京人寿、中华人寿、中银三星、复星联合健康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产品设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产品保障功能弱化;产品设计雷同等。例如太保安联健康某疾病保险,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天安(港股00028)人寿、珠江人寿某年金保险,保险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责任设计不合理;和谐健康某万能型护理保险产品,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本意;中融人寿报送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而在条款表述方面,则存在条款表述前后不一或表述不清;理赔约定不合理两类问题。例如同方全球2款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投保年龄限制与条款约定不一致;某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材料中要求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此外,费率厘定问题方面,则包括退保假设不合理、交费期设计不科学、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例如和泰人寿、信泰人寿和利安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三峡人寿、君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公司报送的某终身寿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中融人寿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

  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已先后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2018年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等,对开发设计和销售宣传“两张皮”、部分产品条款设计表述不利于消费者理解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除产品备案存各类问题外,针对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此次《通报》指出,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产品回溯工作的重视程度比上年有所提升,均按照要求对本公司在售产品进行了回溯分析,及时上报产品回溯报告,但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回溯内容不全面,部分公司仅对定价假设进行回溯,未对利润测试假设进行回溯。二是回溯分析不深入,部分公司在回溯报告中只是简单罗列结果或进行一般性文字描述,未对回溯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三是回溯结果追踪力度不够,部分公司对回溯发现的实际赔付率持续大幅低于定价预期的情况未制定调整方案,对逆选择严重或赔付率远超定价预期的风险无解决方案,风险仍存在逐年扩大情形。

  “保险产品开发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产品定价应当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以形式上的合规掩饰实质上的违规。”银保监会指出,各公司应当对照通报的情况和问题,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效能,强化产品内控管理,规范产品宣传销售。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持续追踪公司产品经营情况,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大媒体和公众监督力度。

  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回溯工作走过场,产品开发设计违规或不符合精算原理,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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