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计划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6-04 02:41:35

摘要
6月3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规定。新规将自7月1日起实施。业内认为,监管明确私募资管业务的具体备案要求,这是资管新规在落地过程中的又一实施细则。备案要求层面,资

  6月3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规定。新规将自7月1日起实施。业内认为,监管明确私募资管业务的具体备案要求,这是资管新规在落地过程中的又一实施细则。

  备案要求层面,资产管理人应向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其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当发生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备案核查层面,协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针对嵌套层数,重点核查投资者信息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同时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针对费用列支,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通过管理费返还等约定补偿投资者亏损,强化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的违规情形。同时,还要重点核查业绩比较基准是否为固定数值,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

  自律管理层面,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通过向证监会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判定。资产管理人存在备案材料和运行数据报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不当备案行为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出具备案关注函;存在产品延期兑付较多、融资杠杆较高等风险集中情形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出具风险提示函。出现资产管理业务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或有权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经证监会同意,协会可暂停受理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并抄报相关派出机构。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合计21.07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11.71万亿元,基金公司4.35万亿元,基金子公司4.89万亿元,期货公司11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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