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施行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6-05 08:25:35

摘要
□记者黄明明近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2015年底启动立法工作,历经近4年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于2019年5月30日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2018年11月,天津市地方金融

  □记者 黄明明

  近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2015年底启动立法工作,历经近4年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于2019年5月30日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8年11月,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牌。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天津将市金融工作局职责,以及市商务委员会的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保留市金融工作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市金融工作局。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防控压力,也影响了社会稳定。《条例》旨在依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条例》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颁布是天津市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重要的里程碑,为提升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风险防控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责任,负责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5月1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系四川省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执法缺乏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问题。该条例共6章45条,从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四川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于2019年3月28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除了天津市和四川省外,山东省、河北省也先后颁布了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被认为是全国最先出台的省份,《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自2016年7月至今已实行近3年。《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是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3月3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后,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将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8类地方金融组织均纳入规范范围。

  此外,浙江、北京等地也在积极筹备相关条例的出台。2018年11月,《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今年3月发布消息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要对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立项论证。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月26日下午,市人大财经办、法制办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调研。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来看,地方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是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对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具体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7加4”类机构以及一些新兴金融领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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