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的经验与借鉴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6-11 10:08:35

摘要
□赵正堂林博毅近年来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给全球金融创新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给全球各地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型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的监管创新也亟待升级。2018年10月16日,蚂蚁金服联合信美人寿合作开发的创新型保险产品“相互保”正式上线,然而仅仅销售一个多月,监

  □赵正堂 林博毅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给全球金融创新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给全球各地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型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的监管创新也亟待升级。2018年10月16日,蚂蚁金服联合信美人寿合作开发的创新型保险产品“相互保”正式上线,然而仅仅销售一个多月,监管部门对信美人寿进行了约谈,将“相互保”改为“相互宝”进行销售。如果在产品上线之前,监管部门对“相互保”进行“监管沙盒”测试,或许能使“相互宝”上线之前修正产品不合规的地方,降低后期运营成本,监管的前瞻性也能更好地得以体现。

  “监管沙盒”已在多国运用

  英国提出“监管沙盒”概念之后,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也相继运用“监管沙盒”进行金融监管,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沙盒”虽然都是为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并赋予金融创新者在沙盒试验期间可豁免部分现行法规管制的特权。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金融创新者可以毫无约束。不论是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还是中国台湾,都把一定程度的审查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纳入沙盒运作的准则。“监管沙盒”既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创新空间,也能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监管沙盒”将会得到全球更多国家或地区的认可和运用。

  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的应用现状

  中国台湾的“监管沙盒”主要体现为《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及三项授权法规,其正式施行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18日核准凯基商业银行“运用电信行动身份认证办理普惠金融业务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申请案,该创新实验内容主要是规划与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异业合作,运用中国台湾尚未使用的电信行动身份认证技术,实现客户资料可携权,并结合电信征信资料及大数据交换等科技及营业模式的创新,办理新客户的线上信贷及信用卡业务,提供更公平合理的定价。

  笔者认为,中国台湾的“监管沙盒”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突出金融创新。中国台湾《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办法》第6 条的规定说明,如有两件以上业务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创新实验案,同时或先后向本会提出申请,且本会先前均未核准相同或近似的实验案,则基于公平性考量,均将受理渠等之申请,核准亦可能不限于一件,唯一经核准后,即不再核准与其业务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创新实验申请案。从申请主体来看,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的申请主体包括各种金融科技企业,不像地区香港只局限于本地银行业,其应用范围较广。

  其次,中国台湾“监管沙盒”注重风险防范,制定防范措施,保护参与者的权益。中国台湾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根据创新实验之范围、期间及规模,配置合理之人员与资源,制定及执行对参与者之保护措施,并预为准备适当之补偿机制,该补偿机制包括交付信託或取得银行之履约保证。申请人应依参与者之不同专业能力及创新实验可能衍生各类风险,预先建立管理机制,以避免申请人于实验期间,擅自将风险转嫁予参与者,损及参与者权益。

  最后,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的实验期较长。相较其他国家或地区,实验期最长3年是中国台湾金融“监管沙盒”的一大特色。其中,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创新实验期间,首次核准以1年为限,并可在实验期间届满一个月前,申请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当创新实验内容涉及应修正法律时,延长不以一次为限;也就是说,若涉及修法,实验期最长三年,超越英国、新加坡、澳洲6至12个月的实验期,也让中国台湾拥有目前全球最长的实验期间。

  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的借鉴意义

  除英国外,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也纷纷推出了关于“监管沙盒”的相关文件,对准入条件与操作方法进行了说明。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金融科技发展迅速,2018年以来区块链云计算等,对监管方式的优化升级也十分迫切。中国台湾的金融市场较为成熟,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的迅速发展,有利于推动大陆金融监管的优化升级。海峡两岸同根同源,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结构,相比于欧美市场,中国台湾“监管沙盒”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更容易在大陆地区得到认同。笔者认为,中国台湾“监管沙盒”主要有以下几点借鉴意义:

  首先,建立全面的“监管沙盒”机制,在金融保险业广泛推广。中国金融创新不仅仅包括银行业电子支付的创新,证券业的资产证券化、保险业智能合同的发展,都对监管方式转型提出巨大的挑战,应借鉴中国台湾的经验,将申请主体界定为所有金融科技企业,而不局限于香港模式即只对本地银行的小范围推广。

  其次,“监管沙盒”既要注重创新,也要防范风险,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大陆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专业水平相对较低,风险防范意识也相对不足。在推行“监管沙盒”的监管模式时,可以借鉴中国台湾的经验要求金融保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测试机构与参与测试的客户签订的金融产品合同或服务合同要遵循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和最大诚信的原则,建立完整的保护措施和退出机制。

  最后,“监管沙盒”机制运行初期可以设定较长的实验期。部分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在短期内无法完成实验,过短的实验期不利于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的充分考察,也会增加金融科技企业申请“监管沙盒”实验的频率,增加其申请成本。中国台湾若涉及修法,实验期最长三年,超越英国、新加坡、澳洲6至12个月的实验期,值得大陆学习借鉴。

  总而言之,“监管沙盒”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的测试与激励机制,同时也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短周期、小规模的测试环境,可以缓冲监管对创新的制约作用,符合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思路,也能有效满足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监管方式优化升级的迫切要求。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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