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爆雷期的监管政策解读
摘要 2018年6月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内常常爆出基金产品涉嫌非吸、产品到期难以兑付、基金管理人失联等诸多负面消息,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规范私募行业发展,监管层使出最强监管力度。从证监会到各地证监局再到中基协,均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管举措压制私募行业野蛮生长的态势、打击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一、
2018年6月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内常常爆出基金产品涉嫌非吸、产品到期难以兑付、基金管理人失联等诸多负面消息,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规范私募行业发展,监管层使出最强监管力度。从证监会到各地证监局再到中基协,均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管举措压制私募行业野蛮生长的态势、打击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在2018年10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其在2018年上半年对453家私募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结果。本次执法检查选取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281家,证券类私募管理人119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53家,共涉及基金4374只,管理规模2.08万亿元,占行业总管理规模的17.20%。其中,发现139家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执法检查结果如下:
面对私募爆雷潮,各地证监局也加紧了对当地私募机构的行政执法检查,深圳市证监局联合金融办开展私募合规检查,浙江省证监局增多执法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具体实践执法情况分析,以江苏省为例。2018年度江苏省证监局共对当地11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出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列举如下:
结论:从上述执法检查结果看来,私募违法违规问题较为集中和突出,监管层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深度较往年都有所增加,私募机构管理人应及时关注证监会方面执法检查动向与结果,以人为鉴,审慎经营。
中基协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在私募频频爆雷的浪潮里,更是走在监管的第一线,主动承担起更多的自律管理职能,出台一系列整治措施,清理私募乱象。其中,协会关于私募异常机构、异常经营、疑似失联机构、限期自查、重大事项审核五个方面的管理决定尤为重要,值得各私募管理人重点关注。
1 异常机构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纳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对外公示,计入管理人诚信档案。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产品备案,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截至2019年1月底,协会已将4040家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对外公示。
2 异常经营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代、高管、实控人或主要出资人如出现被立案调查、或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行政处罚、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情形,可能影响私募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的,协会将列为异常经营情形,要求私募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否则将注销管理人登记,且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截至目前,协会在2019年2月份注销了上海满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20家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月份注销了47家机构管理人登记;5月份注销了20家机管理人登记。
3 疑似失联机构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如果协会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的,协会将认定该机构为疑似失联(异常)机构,然后在协会网站发布“失联”公告。若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该机构仍未与协会联系,协会将列入失联机构名单予以公示,满三个月仍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
截至目前为止,协会已经对外公告27批失联机构名单,共计703家机构;并对外公告注销9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共计286家机构。
4 限期自查以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均是以各地证监局发文方式提出,尺度和标准并不统一。为统一监管口径、进一步加强私募机构合规自查,中基协以协会发文通知的形式抽查部分私募机构,要求被通知机构对照通知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自查报告,否则,将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对于私募机构来讲,面对协会和本地证监局的双重监管要求,合规运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截止5月,中基协已发布5次限期自查的通知,具体如下:
第一次(2018年9月2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涵盖15项自查内容。针对性自查要求有: 私募基金年度审计情况、基金产品违约情况及退出措施、预计可能出现违约的产品情况和产品的信批情况等产品运营情况。
第二次(2018年10月26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涵盖19项自查内容。较第一次自查内容而言,新增加了关联关系情况说明方面的四项自查要求。
第三次(2019年1月23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涵盖21项自查内容,13张专项自查表。再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管理人针对协会所列举事项一一如实核对,提交自查信息表。自查内容方面:更加强调管理人的存续运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和安排、产品后续运作情况、是否有未备案产品、员工兼职情况。
第四次(2019年4月4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涵盖22项自查内容,14张专项自查表。较第三次各增加一项,新增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之间的内部互投情况说明。
第五次(2019年5月21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涵盖23项自查内容,15张专项自查表。较第四次各增加一项,针对普遍存在的私募超募现象,新增了基金产品备案后新增募集情况说明的自查要求,同时较前四次而言,大幅缩短了提交自查报告的准备时间,由30多日缩短到仅20日。
由此可见,中基协自查内容愈加全面完善,自查要求也逐渐常态化发展。各管理人应对前五次自查通知中所提及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5 重大事项变更审核此前实践中,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查较登记申请时的法律意见书而言宽松很多,一般只需针对变更事项,就事论事,分析说明。
但是自2018年5月起,协会方面开始严抓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不仅在法律意见书内容方面加大审核力度,还扩张了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范围。
2018年5月24日,协会公告《严正申明》,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同年11月,有业界人士表示,部分私募机构变更风控负责人也被协会反馈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年12月协会更新《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增加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规定“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2019年3月,中基协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达成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双方将全面加强企业信息公示数据、失信数据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示和不予登记机构等信息的共享合作。
私募基金作为证监会2019年风险防范重点领域之一,必将经历比以往更加严格、更加严厉的合规化洗礼,稍有不慎,私募基金就可能从一般的违法违规涉足到刑事犯罪。从已有的私募爆雷案件看来,私募行业已然成为非吸、诈骗等刑事犯罪的高发地,如何保有底线思维,做好刑事风险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援引中基协会长洪磊在5月25日“第五届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上发言,私募基金行业最大的挑战是缺乏成熟的市场化信用体系,市场化信用既包括准入时的股东信用,也包括行为中的过程信用。完善的市场化信用体系,有赖于司法、行政与自律协调共进,形成刑事法律树红线、行政监管树底线、行业自律树高线的多层次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