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失范,券商行业难以承受之重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12-01 08:09:34

摘要
沪深A股再现“黑色星期五”,昨日行情继续震荡。新股开始发行、10月工业利润加速下滑以及监管部门收紧场外衍生品业务,通过收益互换形成的融资杠杆等被视为主要推手。其中,中信、国信与海通等三家券商遭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的心理冲击尤其不可忽视。此次3家券商被查其实有不少的看点。比如海通证券已是年内“二进宫”

沪深A股再现“黑色星期五”,昨日行情继续震荡。新股开始发行、10月工业利润加速下滑以及监管部门收紧场外衍生品业务,通过收益互换形成的融资杠杆等被视为主要推手。其中,中信、国信与海通等三家券商遭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的心理冲击尤其不可忽视。

此次3家券商被查其实有不少的看点。比如海通证券已是年内“二进宫”了;中信证券堪称国内券商行业的龙头老大,中信、海通两券商市值位居沪市挂牌券商前两位,而国信证券市值则处于深市挂牌券商第一位。可以说,这三家券商都是国内券商行业中“响当当”的角色,不幸的是此次一同被查。再比如,与今年8月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的违规分别由天津证监局、重庆证监局等地方派出机构调查不同,此次三家券商所收到的调查通知书均来自证监会稽查总队,其“级别”要高得多。

三家大券商遭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并不意外,特别对中信与国信而言更是如此。此前,有媒体曾报道过中信、国信均与一家在上海名称为“司度贸易”的公司产生关联,而中信证券曾为司度公司的股东之一,国信证券则被指涉嫌为司度大规模融券卖空交易提供便利。近期这两家券商的高管也是状况频出。中信证券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多位高管被有关部门带走。

事实上,今年8月,华泰、海通、广发、方正等4家券商因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而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累计罚没收入高达2.4亿元。今年前后有6家券商遭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中信、海通、国信这样的龙头券商牵涉其中,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与深思。

根据11月29日中信证券的公告,其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主要是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两融”业务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了券商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中信证券涉嫌“两融”业务违规,背后都是为了利益,8月被立案调查的4家券商同样如此。

因为违规,国内券商行业曾经为之付出过惨重的代价。10年前,在利益的驱使下,国内数量众多的券商不惜铤而走险,其中最为突出的违规行为即为挪用客户巨额保证金,也导致一些券商跌入深渊,即使是像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其时的行业“巨无霸”都无法幸免。多家券商或被行政接管或被撤销、被托管或关闭,券商行业也遭到监管部门的强力整顿,个中的代价不言而喻。

年内多家券商遭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既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提醒我们建立市场诚信的艰难与急迫。沪深股市二十多年来因失信而酿成重大事件的教训够多够惨痛,如一再重演,实在是券商行业不可承受之重。

券商的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必须规范运作,审慎经营,并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针对年内多家券商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笔者有如下方面的建议。

首先,对券商违规行为不仅要保持高压态势,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严惩,应实施顶格处罚。8月受到调查的4家券商,虽然其累计罚没收入高达2.4亿元,但其中仍然不乏监管部门的“父爱主义”的温情。如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除了应没收4家券商的违法所得外,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监管部门对其均处以三倍的罚款,“折中”的意味更浓,并非顶格处罚。

其次,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于券商实行分类监管,不同类别的券商可从事不同的业务。对于违规券商,特别是情节严重的,应对其大幅降级,比如从A级直降至CCC级,更严厉的是禁止其三年内从CCC级升至B级或更高的级别,以限制其开展更多的业务,如此才具有威慑力。

此外,鉴于券商行业近年来致力于业务创新,其中的风险防范的任务就显得尤为艰巨。8月遭遇调查的4家券商与中信证券等,都在“两融”这个创新业务上翻了船,正凸显出现在监管在风险防范上的软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券商行业今后还会推出更多的创新业务,这就要求我们尽快把风险防范提升到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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