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盛世股权私募基金五宗违规 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
摘要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8号显示,珠海横琴新区盛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股权”)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8号显示,珠海横琴新区盛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股权”)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五宗违法违规行为。时任盛世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葆进、时任盛世股权董事、总经理杨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盛世股权募集设立“广西百色柳银投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在合伙协议第六条“收入分配和亏损分担”中约定4名合伙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均为6.8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梁葆进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8号
当事人:珠海横琴新区盛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股权),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梁葆进,男,1958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时任盛世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杨建军,男,1971年7月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时任盛世股权董事、总经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盛世股权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盛世股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盛世股权设立“珠海横琴新区盛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朝股权”基金),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盛世股权募集设立“广西百色柳银投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色柳银”基金)时,在合伙协议第
六条“收入分配和亏损分担”中约定4名合伙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均为6.88%。
三、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盛世股权作为“盛朝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在2016年10月、2017年2月两次向投资者募集“盛朝股权”基金时,没有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没有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盛世股权自行募集销售“盛朝股权”基金、“百色柳银”基金的过程中,没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五、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盛世股权在“盛朝股权”基金有关出资协议中约定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专户管理、合理支付和及时汇划。但在该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盛世股权未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对“盛朝股权”基金进行托管。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盛世股权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梁葆进、杨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盛世股权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梁葆进、杨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盛世股权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梁葆进、杨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盛世股权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梁葆进、杨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盛世股权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梁葆进、杨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梁葆进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对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诊股)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