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股权一年内两度被监管 基金未按约定托管危害大
摘要 时隔9个月,盛世股权再被监管。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珠海横琴新区盛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世股权”)存在五项违规行为。而这距离上次该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仅过去9个月。除常见的在募集销售时出现的违规行为外,盛世股权还在托管方面未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业内人士称,管
时隔9个月,盛世股权再被监管。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珠海横琴新区盛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世股权”)存在五项违规行为。而这距离上次该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仅过去9个月。
除常见的在募集销售时出现的违规行为外,盛世股权还在托管方面未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业内人士称,管理人不按约定进行托管,就会使投资人的信托资产处于危险境地,是一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五大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此次盛世股权的五大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在募集过程中,盛世股权涉及四项违规:一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在募集某只基金时,合伙协议约定4名合伙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均为6.88%;三是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没有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没有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签署风险揭示书;四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此外,在投资运作方面,盛世股权因未按约定进行托管而受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盛世股权在旗下某只基金的有关出资协议中,约定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专户管理、合理支付和及时汇划。但在该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盛世股权未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对该基金进行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最终,盛世股权被警告并被处3万元罚款,两位相关的负责人,即盛世股权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梁葆进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的杨建军,也被警告并分别被处1万元罚款。
未托管危害大
那么,“托管”有何作用?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道:“托管就是‘信托和保管’的意思,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确定的双托管原则,管理人和托管人是投资人财产的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以积极行为使信托财产取得最大收益,而托管人以其消极行为防止管理人对信托资产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监管。如果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指令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就按照指令划拨有关有关资金、证券等金融资产;如果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就可拒绝执行管理人指令并进行报告和披露。”柯荆民表示。
因此,对于未按照约定进行托管的危害,柯荆民认为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投资人无法看到托管人披露的信息,从而与管理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对照,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
二是托管人无法对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进行审查。而托管人对于资金流转的监督可以保障资金安全。
三是托管人无法对作为信托资产的资金、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安全保管。托管人一般由大银行和大型证券公司担任,这些单位的合规意识较强,无形中增加了基金的信用。可以说,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守护神”。管理人不设托管人,就使得投资人用于投资的信托资产处于危险的境地,是一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