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首次重罚私募“通道业务”!风险隐患不可视而不见
摘要 证监局首次重罚私募通道业务 根据青岛证监局发文,青岛某金融投资公司从私募基金实际募集、发行、投资、管理、投资者维护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六个环节都无实际管理,并为其他资管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提供便利,公司不仅无人实际管理此类几款基金,且不能明确其投向的底层资产。 经监管调查发现,两家公司之间实质存在关联关
证监局首次重罚私募通道业务
根据青岛证监局发文,青岛某金融投资公司从私募基金实际募集、发行、投资、管理、投资者维护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六个环节都无实际管理,并为其他资管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提供便利,公司不仅无人实际管理此类几款基金,且不能明确其投向的底层资产。
经监管调查发现,两家公司之间实质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公司股东为关联方投资公司旗下P2P运营平台提供便利,且此运营平台曾在年初因涉嫌诈骗被公安立案侦查,后被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对此,青岛证监局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实际管理人、名义总经理、名义法定代表人进行重罚。监管方表示,警示函中处罚的朱某与任某均于几个月前离职,但因公司是在他们任期内出现的问题,二人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证监会严查“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原广泛指代银行为规避监管、转换表内外资产借助的平台与途径。包括券商、基金公司、信托、保险等。从本质上看,属于银行的非信贷融资业务。从私募资管来看,最直接的资产管理模式是私募管理人直接管理最底层资产。
然而“通道”与“嵌套”也广泛存在于私募管理人与产品构架的设计中,让专业投资者也难以看清其认购的底层资产,对其所购资产的风险更是难以判断,风险在嵌套中隐匿并逐步积累。
“通道业务”过去常见于信托,但近年随着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加上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较广的特点,使得私募基金领域也大量出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动管理的“通道业务”。但“通道业务”也非躺着赚钱,一旦投资失败,投资人常指责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管理人则以自己仅为“通道”抗辩,而主导的第三方要么跑路要么将责任推到管理人头上,三方互踢皮球,责任承担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根据现有的司法案例,在民事责任方面,通道业务的管理人只要履行了被动管理的义务,一般不会被科以较重的责任;在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方面,通道业务管理人不能以仅为通道作为抗辩理由,免于承担行政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通道业务管理人对主导方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收受的管理费可能会被作为赃款予以没收,其所管理的基金可能会被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被处以罚金。
分析人士认为,青岛证监局重罚该金融投资公司,就是要表明私募不容传染,私募不容污染的态度。谁要借道私募,行资金池之实,都将得到重罚。即使你不再是法人,不再是总经理,也是追溯处罚。
严防私募“通道业务”风险
目前,中国私募基金存在自身构架与产品结构复杂多样、层层嵌套的现状。因此,“通道业务”通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关联性和社交性,为监管套利等多种特殊目的存在的“通道”不利于私募资管的监管与发展。对于此类风险,发展路径亟待正本清源,投资者还需理性识别,严加防范相关风险。
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通道业务的风险之一是业务链条过长,不能穿透至底层资产,对其潜在风险难以控制。资管行业须正本清源,回归资产管理行业资产配置、风险管理以及价值挖掘的本源,并主动提升管理能力,摆脱监管套利。金融机构应从以通道类业务为主导的盈利模式,向业务链整合的盈利模式转型。”
“通道业务”底层资产的债务人可能因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发生信用违约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投资者首先应该了解中国私募基金备案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事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但管理人水平参差不齐,风险隐患隐蔽且条线复杂,为后续监管带来很高的难度,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隐患。若管理人登记通过后,开展名为管理实为通道的私募业务,投资者更分不清哪家私募机构具备优质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管行业的发展,因此,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之前需要对私募机构备案情况、业务范围、基金运作有把握,推荐投资者使用财查到APP一站式鉴别金融产品,将投资风险防范于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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