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将迎来以并表监管为基础的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7-26 18:30:21

摘要
中国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李林鸾】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6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

  中国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李林鸾】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6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投资控股两类或以上金融机构应设立金控公司

  《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有严格的要求,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上述负责人还强调,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对金控公司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为此,上述负责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

  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该负责人还介绍,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办法》还设置了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