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开展做市业务,有利于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
来源:来源:中金在线-证券要闻 2016-09-22 14:22:00
摘要 金投私募网(https://simu.cngold.org/)09月22日讯,中国证券网讯据全国股转系统9月14日消息,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以下简称《评审方案》)。《评审方案》的发布及实施,标志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私募
金投私募网(https://simu.cngold.org/)09月22日讯,中国证券网讯 据全国股转系统9月14日消息,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以下简称《评审方案》)。《评审方案》的发布及实施,标志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私募做市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一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二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是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六是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八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私募机构业务运营特点做出了以下差异化安排:一是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由于私募机构不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并仅可通过一家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办理相关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二是为防范利益冲突,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三是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私募机构开展做市业务,有利于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有效发挥私募机构定价能力、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对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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