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施行“松绑”政策

来源:来源:好买网-私募焦点 2016-09-04 22:02:00

摘要
昨日,股转系统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9月2日起,股转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施行“松绑”政策。此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而现在则是先参与,后登记备案,并且股转也并

昨日,股转系统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9月2日起,股转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施行“松绑”政策。此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而现在则是先参与,后登记 备案,并且股转也并未对承诺登记备案时间做出具体要求。

《解答》指出,股转为提高审查效率,9月2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参与上述业务,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如果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 请的日期。

关于中介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承诺的督导要求,股转指出,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需要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

股 转曾在去年对私募投资基金作出要求,2015年3月20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该通知要 求:1、申请挂牌环节中,主办券商、律师需要对其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等环节,主办券商、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需要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专项说明。

以下为股转系统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登记备案要求有何变化?

答:2015年3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在企业申请挂牌、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情况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 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 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 的前置条件。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 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二、中介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承诺有何督导要求?

答: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

此前公布的问题解答口径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问答为准。

全国股转公司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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