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整肃银保业务新规来袭 渠道上“锁”加强佣金管理严禁帐外核算
摘要 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取一份文件,银保监会以特急形式,向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公司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作出细致要求,根据安排,《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整体来看,《办法》大致保留此前
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取一份文件,银保监会以特急形式,向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公司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作出细致要求,根据安排,《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整体来看,《办法》大致保留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框架,对于此前有争议的条例,如商业银行开展银保业务划分ABCD经营评级的要求予以删除,新增商业银行网点的业务退出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保险代理销售的重要方式,银保渠道“做小账”、“拿回扣”现象多受诟病。《办法》对此予以明文禁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严格佣金入账机制,严禁帐外核算。在业内人士看来,短期内银保渠道的利益格局或难以撼动,保险公司需考量如何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的服务,银行则需要在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
调平争议条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再ABCD分级
据了解,2019年3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在业内小范围流传。彼时,《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也被视为银保监会在“三定”之后,拟将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
蓝鲸保险注意到,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争议较大的条例,一是对商业银行开展银保业务进行经营评级,二是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以下保险产品的规定,《办法》中都未予以保留,而是进行调整、删除。
在《征求意见稿》中,拟按照商业银行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信息,综合评价其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并划分为A、B、C、D四类,各类别商业银行所能销售的保险产品存有差异,被评为D类的商业银行,将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这一硬性要求,在新下发的《办法》中被剔除。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再分级,有利于更多的银行主体参与银保市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保险分析称,监管要求变化后,保险公司面临的合作渠道竞争压力仍然较大,但不至于加剧。
此外,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由此推算,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是否无法通过银行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故而这一提议也在业内引发争议。《办法》中,这一要求变更为“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允许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符合目前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银行业务的发展特点”,朱俊生分析称,数据显示,2018年银行业平均离柜业务率为88.67%,《办法》允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更有助于拓展银行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新规直指银保“小账”痼疾,业内:利益格局短期难撼动
事实上,银行渠道在保险业发展不同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8年,银保渠道实现保费约8000亿元,大约贡献了人身险保费的3成。但银保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蕴藏了不少问题及风险,例如销售误导、费用违规。
2019年2月召开的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上,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在讲话中明确表示,2019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治理银保渠道乱象。此后,招行银行行长田惠宇的一份内部讲话在业内广为流传,将银保“小账”痼疾揭露于众。田惠宇同时指出,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保险公司的回扣,将采取果断措施,对内开除、移交司法处理,对外取消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资格。
新规第十九条,即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费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严格佣金入账机制,合理列支,严禁帐外核算。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现有的利益格局,难以在短期内被撼动”,一位寿险公司管理人员向蓝鲸保险介绍称,一方面,险企给银行列支回扣的方式“花样”繁多,除现金、实物类产品外,还包括旅游等虚拟服务,较为隐蔽。另一方面,由于自建个险渠道费用成本较高,不少寿险公司较为依赖银保渠道,更可通过大力销售短期产品快速拉升保费,在当前保险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通过费用回扣竞争,搭上银行“快车道”,是更为立竿见影的方式。
朱俊生持有相似观点,其指出,严禁保险公司给银行及其人员“回扣”,有利于规范银保市场的销售行为,提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降低保单销售成本。此外,《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作为十分重要。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如何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的服务,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而银行则需要在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支持一线人员的保险产品销售。
新规明确银保业务退出机制,进退有度促竞争效率
在对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后,《办法》还对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准入及退出机制进行严格要求。
先来看准入要求,《办法》指出,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退出方面,在此前仅针对银行退出情形的基础上,《办法》增加了对银行网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退出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网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办法》同时强调,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退出其实也规定了市场退出机制”,朱俊生指出,这一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退出可以促进竞争的效率,有进入的同时有退出,才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强调回归保险保障本源,也是新规一大亮点。银保渠道产品销售结构方面,《办法》予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终身寿险等保障型产品,保险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业内人士指出,划分保险型保险产品的占比,有助于银保渠道增加保障型产品销售,促进银保转型,更好地平衡消费者的保险保障与财富管理之间需求。
“但这本质上是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客户三方主体市场选择的自然结果,似乎没有太多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对结构比例予以限制”,在肯定银保渠道产品占比划分的正面效应后,朱俊生指出,“未来在保险公司自身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放松乃至取消产品结构比例限制”。
整体来看,《办法》系统规定了银保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要求,在回应银保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新情况的同时,对于银保的转型与发展亦有促进作用。
朱俊生即建议称,未来银保业务的发展要真正以客户价值创造为核心,优化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和业务运营机制,加强银保业务协同程度,深化二者在销售、产品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IT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