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基金清盘后,通过股权转让就能逃避监管吗?
摘要 2015年年中,中国证监会部署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专项检查,某私募机构(以下简称“Y私募”)在其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通过各方面渠道,检查组最终联系到Y私募的原高管刘某某与冯某某。但两人均表示,公司股权已转让、相关业务已清盘,拒绝接受现场检查。A:Y私募成立于20
2015年年中,中国证监会部署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专项检查,某私募机构(以下简称“Y私募”)在其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通过各方面渠道,检查组最终联系到Y私募的原高管刘某某与冯某某。但两人均表示,公司股权已转让、相关业务已清盘,拒绝接受现场检查。
A:Y私募成立于2011年,并于2014年4月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Y私募通过国内期货市场的投资操作管理基金产品。但由于期货市场的杠杆率较高,波动性较大2014年10月,该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产品,全部因净值跌破约定条件而被产品发行方清盘处理。
即然产品已然清盘,2015年3月,Y私募进行股权变更,原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纷纷离职,却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产品清盘、产品投资者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不是积极应对处置,而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逃避责任。鉴于Y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意识之薄弱,其业务营运中也极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A:当然要追查到底。
检查组在与对其相关高管和股东调查谈话时发现,Y私募未提交任何业务相关资料,且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于是检查组主动出击收集线索,在Y私募的公司网站首页上发现“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的宣传用语,这种选择性地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产品收益率,却对相关风险只字不提的情况,是典型的私募违规宣传行为。
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据此,当地证监局对Y私募进行了处理。
A:1、缺乏诚信经营意识。
Y私募在相关基金产品发生亏损清盘后,企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改头换面”,规避产品亏损清盘给公司商誉带来的不利影响,且不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只是把登记备案作为自己增信的一种手段。
2、内控水平低。
Y私募自2014年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格以来,一直未建立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等相关规章制度。在投资运作环节,该公司完全依赖前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的个人投资决策。项目清盘后,刘某某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刻意逃避监管,实际上仍作为该私募的实际控制人主持大局。
3、选择性宣传历史业绩,不如实披露产品亏损风险。
在公司网站公开宣传30%-50%的高额收益,而对所存风险只字不提,使得一些投资人被“高收益”、“历史成绩”迷惑,不能清晰认识Y私募的基金风险。
4、刻意逃避、推脱或拖延,不配合监管。
Y私募登记基金管理人后,不及时更新公司相关联系方式;接到检查通知后,相关高管人员采取逃避、推脱或拖延的方式回避现场检查要求,拒绝提供任何检查材料,监管配合度极低。
A:诚信是财富管理行业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高度依赖诚信经营。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应当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经营情况。
1、要审慎查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前,可以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审慎查证,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和职业素养。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便可对项目及平台提出质疑。
2、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实际情况,不要被诱导性宣传忽悠。
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应注意宣传推介是否带有“高额收益”、“保证收益”等异常情况,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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