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开宣传的私募基金,还能叫“私募”吗?

来源:才查到 2019-09-19 18:18:07

摘要
为拓宽募资渠道,方便投资者,部分私募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进行代销私募基金。而个别不法份子,利用投资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信任,或复制保险营销、传销等手段,以欺骗手段向非合格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公司A是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4年底,公司A设立了A基金,并请保险公司销售团队进行代销。

以案说法|公开宣传的私募基金,还能叫“私募”吗?

为拓宽募资渠道,方便投资者,部分私募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进行代销私募基金。而个别不法份子,利用投资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信任,或复制保险营销、传销等手段,以欺骗手段向非合格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


公司A是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4年底,公司A设立了A基金,并请保险公司销售团队进行代销。保险销售团队主要针对购买了保险理财产品的客户,向其宣传推介A基金,宣称是保险公司为回馈老客户特别推出的正规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9%,并有正规银行托管。部分投资者相信了上述宣传,于是签订了基金合同,约定投资金额5万至150万不等,投资期限为1年;2017年,部分投资者发现基金到期无法兑付,且公司A已经人去楼空。随后,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公司A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了A基金1只产品,投资者数量为3名,认缴金额1亿元,实缴金额0元。该基金实际于2014年底至2016年底共发行4期,涉及投资者700多人,其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都不超过100万元,托管银行信息也不属实。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司B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设立了期限为45天、90天、180天、1年至10年,年化收益率为12%~17%,投资起点为2万元的“资金托管”产品。因实际控制人具有保险从业经历,便将保险的营销手法复制到产品推广上: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推荐“资金托管”产品,通过举办大型的“理财讲座”或者客户拉客户等方式,吸引客户到公司经营场地填写《投资申请书》,公司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欺骗大量投资人,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公司B以《合同确认函》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且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等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质,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


公司C于2016年3月至4月在基金业协会备案3只私募基金产品,规模12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5人。此后,再未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私募产品。然而,公司C在微信公众号上,一直以固定年化收益率8%~14%的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宣传。公司C通过推介会、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大肆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公司业务员亦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并与其签订所谓投资合同,吸收存款。公司对业务员予以重奖激励,对吸收资金一定金额以上的,奖励高级轿车。2018年,公安机关对公司C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近5年来,公司C客户实际认购金额数十亿元,其中约六成返还客户本息,剩余资金用于投资、运营、奖励业务员和个人购置房产、车辆等奢侈消费。公司C的日常运营费用、给业务员的返点现金提成均达数亿元,还有大量资金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购买名贵奢侈品、夜总会娱乐等奢侈消费。



以案说法|公开宣传的私募基金,还能叫“私募”吗?

A:宣传本没错,但公开宣传则是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不然还能叫“私募”吗?如发现私募有公开宣传的行为,便可对其合规性予以质疑。



以案说法|公开宣传的私募基金,还能叫“私募”吗?

A:监管发现,非法集资的“伪私募”一般通过大量招聘低学历人员,采取“底薪+提成”的方式激励其兜售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往往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通过召开宣传推介会、陌生拜访、微信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产品高息、保本,诱导投资者。


在违规宣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问题,而拉上“政府平台”、“国企背景”、“银行保险合作”等“扯虎皮拉大旗”的手段也层出不穷。



以案说法|公开宣传的私募基金,还能叫“私募”吗?

A:荣誉光环无法变现,不能成为投资的理由,也不能弥补投资损失;企业形象不等于经营能力,外表光鲜亮丽,内部实则千疮百孔。投资时,不能只看宣传效果,也不能盲目轻信所谓的政府背景,更不能直观的通过外在表象判断企业实力。投资者面对强大的宣传攻势,要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记“冲动就是魔鬼”,只要抵住“公开宣传”第一波攻势,非法集资也许便离你很远、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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