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 该银行网点不得再卖保险

来源:金融界保险频道 2019-08-30 11:22:33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通知,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详细要求。银保监会表示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办法明确了业务退出的具体细则,具体内容如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业务退出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通知,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详细要求。银保监会表示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办法明确了业务退出的具体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 业务退出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二)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

  (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

  (四)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当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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