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梁换柱!竟有私募变相公募化,还挪用资金
摘要 2014年,深圳证监局在对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私募A”)开展专项检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私募A存在关联业务复杂的情况,并在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深圳证监局对此展开深入调查。私募A位于深圳,于2014年6月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同年11月底,该公司存续私募基金23只,管理
2014年,深圳证监局在对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私募A”)开展专项检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私募A存在关联业务复杂的情况,并在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深圳证监局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私募A位于深圳,于2014年6月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同年11月底,该公司存续私募基金23只,管理资产规模近20亿元,基金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
私募A的控股股东为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B”),集团B下设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资担保、小额贷、P2P、产业并购、私募基金等多个领域,且私募A与集团B在人员、业务方面多有交叉。
同时,集团B下设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C”)是B集团所有产品展示和推广的互联网平台,且平台C将私募产品在互联网平台包装成为保本保收益的变相公募产品进行销售。
私募A通过平台C公开销售线上产品,募集资金后再以该产品的名义投资于私募A管理的私募基金。同时,平台C也是私募A销售私募基金的主要渠道,这种做法首先违背私募产品不能公开对外宣传的规定,同时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触及了合规底线。
私募A的基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购投资等非标产品。虽然名义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但并未从事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向投资者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按期支付利息。同时,集团B还签署回购条款,约定按基金募集时约定的收益率回购投资者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一套组合拳下来,其实就是明股实债,且涉嫌自融。
私募A利用合伙缺陷随意挪用资金。集团B涉及融资担保、小额贷、P2P等多个领域,私募A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通过文字游戏,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对基金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检查结果认定私募A四大违规问题。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二是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实质评估,对其私募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且部分产品存在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况;三是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推介销售某公司旗下私募产品,并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的模式违规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四是在未经投委会决议的情况下,随意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
根据检查结果,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资金募集阶段宣传信息不实、未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并督促公司合规经营。
对投资者而言,选择私募基金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前后做到以下几点:
1、投资私募基金需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时,自身应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识和监管规定,在符合投资者标准前提下,进一步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3、谨慎评估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私募投资过程中,应主动识别风险、过滤风险,不断提高自身识别风险的能力。在投资前应了解所投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通过财查到APP查询,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通过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产品投向、基金运作模式、相关权利和义务等情况,提高防骗识骗能力。
4、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投资者一旦发现私募存在违规或者违法犯罪问题,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地的证监局以及公安机关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私募机构而言,应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理念,坚持客户利益先于自身利益、长远利益重于短期利益,不可因自身逐利需求,忽视经营中的服务理念和诚信意识。同时,要确保合规风控措施发挥真正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础上,严格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私募机构要意识到,在监管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趋势下,合规经营才是正道,违法违规终将难逃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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