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来源:才查到 2019-09-05 17:24:00

摘要
2015年,上海证监局接到投资者投诉,辖区内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竟然公开销售私募投资基金,工作人员赶紧就此事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旗下拥有某互联网金融平台“XX宝”,“XX宝”主要业务为“收益权转让”服务。客户可在平台上受让基础产品收益权,其中基就包括:资产管

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2015年,上海证监局接到投资者投诉,辖区内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竟然公开销售私募投资基金,工作人员赶紧就此事开展调查。


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经调查发现,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旗下拥有某互联网金融平台“XX宝”,“XX宝”主要业务为“收益权转让”服务。客户可在平台上受让基础产品收益权,其中基就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型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等。


其操作模式是,公司A的另一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B”)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将私募产品收益权分拆后,通过“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从而增加私募产品的流动性。此外,按照公司B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承担。


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违规行为一

“XX宝”通过开放式平台向公众销售私募产品。


该行为首先已经违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顾名思义,私募强调“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即不得公开宣传、销售是私募行业的基本规范。


违规行为二

“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将原先的私募产品拆分为更小的单位,转让给不符合投资资格的个人投资者。


该行为同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和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违规行为三

监管部门对平台存量私募产品进行审查,发现有130多只产品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


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


“XX宝”以金融创新名义,通过创设收益权转让业务,化整为零,规避合格投资者,变相突破合规底线,其行为多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监局对互联网金融平台“XX宝”进行了处理。平台运营商即刻停止相关业务,并陆续清理存量产品。


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原因一 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空档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资金需求方希望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足够的金融产品设计和风控能力,不想将募集资金投向信用风险较高的资金需求方。


普通投资者对传统金融产品,如券商、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和知名度高的私募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认同度高,认为在兑付等方面有保障。


因此,部分互联网平台利用制度空白,将上述传统金融产品进行拆分后,转让给广大中小投资者,既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申购私募产品的需求,又可以为平台运营商赚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原因二 以金融创新名义规避法律监管

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未对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作出明确限制,也未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类似“XX宝”这样的互联网平台,利用收益权这一非法定概念,自主设定投资者认购起点、主体资格及投资者总数,变相突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和人数限制。


以案说法|化整为零!竟有私募产品被拆分销售,回避合格投资者规定

启示一 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

公司A利用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外衣包装私募基金业务,将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大量不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及具体投向等。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启示二 切忌超出风险承受能力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投资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该投资门槛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建议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启示三 投资者应定期学习私募知识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金额投资业务时,也要持续学习相关知识,比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网站、阅读报纸杂志。认真辨别,切勿被所谓的新形式、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启示四 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私募产品

只有在基金业协会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通过财查到APP进行查询,检索相关产品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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