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私募基金业首个地方性退出规范文件发布
摘要 过去几年,私募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乏违法违规以及失联跑路的乱象。乱象背后,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则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近日,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和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以下简称《退出参考)的通知,规范引导深圳市辖内问题私募投资基金有序退出。这是我国
过去几年,私募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乏违法违规以及失联跑路的乱象。乱象背后,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则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近日,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和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以下简称《退出参考)的通知,规范引导深圳市辖内问题私募投资基金有序退出。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布的首个地方性退出规范文件,行业可谓期待已久。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
数据来源: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
什么是“问题私募基金”?
《退出参考》所称的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包括发现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以及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组建清退组不少于5人
退出参考指出,清退组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执行机构,负责退出期间私募基金的日常工作。
要求清退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担任。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委派专业人员担任。
此外,清退组可根据需要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协助退出工作。
“2亿元以下、50人以下”可用简易程序退出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私募基金,可适用简易程序退出:(一)私募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三) 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简易程序具体流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一般程序适当简化,简化后流程应及时向投资者公示。
为什么要规范私募基金退出流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陈春艳表示,现有基金销售模式还没有形成与投资者利益永远保持一致的机制,不能帮助投资者形成真正符合投资者利益的资产配置、长期投资;部分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违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要求,面对投资者言行不一、弄虚作假、欺诈行骗,损害投资者权益;同时,各类打着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金融业务的现象还很多。
随着新媒体、自媒体兴起,信息碎片化、传播“眼球”化,有些媒体和新媒体过度宣传明星投资经理,片面宣传投资业绩,或者夸大投资风险,投资者难以系统、全面、科学地辨别真伪基金,很难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此外,“刚性兑付”文化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广大投资者财富管理意识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和投资常识普遍缺乏,对金融工具的了解和认知更是有限,投资行为短视,申赎频繁,甚至追涨杀跌,基金赚钱但投资者没有赚到钱,导致投资者难以实现个人资产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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