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再发私募自查通知 自查要点包含18大项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9-09-26 16:56:36

摘要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第六次私募限期自查通知。本次自查要点包含18大项,自查信息表12张,新增《私募基金债券投资情况》,要求相关私募管理人10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自查表,未能按时提交自查信息,将被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这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优化私募基金治理,加强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第六次私募限期自查通知。本次自查要点包含18大项,自查信息表12张,新增《私募基金债券投资情况》,要求相关私募管理人10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自查表,未能按时提交自查信息,将被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

  这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优化私募基金治理,加强行业自律的又一大重要举措。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近日公开讲话时指出了当前行业形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也指明了未来工作的六大任务,表现了协会对规范私募基金业发展和自律的满满信心。

  新增未备案产品的自查要求

  本次自查是继2018年9月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协会首次开展私募自查以来的第六次自查活动。

  本次自查要点包含18大项,自查信息表12张,新增《私募基金债券投资情况》。本次私募自查包含18项自查要点,相较于此前的五次私募自查来看,另外增加了针对私募未备案私募产品、从事债券业务及自融等方面的自查要求。要求相关私募管理人10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自查表,未能按时提交自查信息,将被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

  中基协要求,自查报告应当由公司法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自查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列明自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自查人员、流程安排、自查文件清单等),具备适当证据及理由,有清晰明确结论,自查报告与自查信息表之间应信息一致、逻辑自洽。

  随着自查的不断深入,中基协对私募自查要求不断提高,自查要点和内容也在不断合理优化,更加全面透明地反映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信息,更有利于基协的监督管理,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登记备案工作的六大任务

  洪磊会长在近日的公开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对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与发展进行深入探讨。他详细分析了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制度机制方面的三大弊病,如私募基金制度供给短缺;对基金行业本质,基金本源和监管规律认识不足;登记备案陷入事务主义、工作效能低。

  此外,无展业能力机构出清问题,单一项目融资、类信贷、资金池等伪资管问题,销售适当性问题,托管职责问题,无序关联交易问题,税收中性和长期投资问题等,也是长期以来困扰私募基金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待逐步解决。

  未来,协会将进一步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协会将于近期发布新版《备案须知》,明确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和私募证券、股权基金备案具体要求;研发中国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操作手册,帮助管理人申请前对照检查;探索登记备案分类差异化管理;按照机构持续合规情况差异化开展备案工作,信用记录良好的管理人探索适用“先备案,后抽查”。

  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登记备案审核流程嵌入公示系统,提供申请机构待审总量及排位;拟增加在申请机构总量公示,中止机构及首次提交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登记的机构信息公示;强化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公示,对于职工薪酬为零、主营业务收入低于100万、被要求提供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机构等进行特别公示提示;聘第三方定期评估登记备案工作效能。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筑牢信义义务专业化市场约束。同时公示不予登记、中止登记、失联机构名称及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书服务的律所、律师名称;建立常态化律师、托管人沟通培训机制;推动市场主体间信用博弈,形成分工、制衡的行业生态。

  用好大数据信用工具,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按会员/非会员搭建分类自律管理体系,提高处分和风险处置效率;加强过程信用管理,出清问题机构。

  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纠纷事项办理时效,引导投资者理性有效维权;发挥投诉事件线索功能,加强投诉与自律核查联动;推动机构、产品、人员全面落实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推动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政策,做好创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建立司法、行政、自律三位一体治理格局。推动《暂行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厘清自律违纪、行政违规与违法犯罪边界,加强事前中后治理机制;推动协会与地方金融局、证监系统、地方协会常态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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