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简评

来源:才查到 2019-10-14 09:03:00

摘要
10月10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本次《规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对信用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限制,旨在提升外部评级的独立性,对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及轮换、利益冲突管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一、限制利益冲突,

10月10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本次《规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对信用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限制,旨在提升外部评级的独立性,对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及轮换、利益冲突管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限制利益冲突,提升评级独立性


《规则》对信用评级的利益冲突情形和行为进行限制,旨在提升外部评级的独立性。2018年8月17日,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分别发布公告,暂停大公国际评级业务一年,根据公告,大公国际的违规行为包括“在为多家发行人开展评级服务的同时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有违独立原则”。


【热点解读】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简评


本次《规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对信用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限制,对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及轮换、利益冲突管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针对上述大公国际案件中评级公司同时开展评级和咨询服务的违规行为,《规则》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受评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对于未遵守利益冲突规则的评级机构,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暂停或注销业务资格。根据《规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交易商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可限制、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


二、持续推动债券市场统一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由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通知,组织市场成员对信用评级机构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业务开展业务市场化评价工作。这是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首次对评级机构联合开展评价。2018年以来,监管层持续推动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包括推动评级机构统一管理以及由证监会统一对债券市场执法:


(1)推动评级机构统一管理,2018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 14 号》,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统一管理进行了安排。《公告》要求“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包括“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本次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的联合评价,即是对上述要求的落实。


【热点解读】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简评


(2)证监会统一对债券市场执法。2018年12月3日,央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将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债券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统一到证监会,将证券法作为证监会执法的统一依据。相关研究请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 ——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通知简评》。


文章及图片来源: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