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合资本遭责令改正 部分私募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
摘要 10月14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合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诚合资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10月14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合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诚合资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诚合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