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对浙江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0-21 17:10:00

摘要
浙江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个别基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

浙江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个别基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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