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同为托管业务,缘何太平洋证券就要承担15%的赔偿?
摘要 基金托管人一直被认为是份轻松的工作,只需坐在那里便能收取托管费,但近日却有一家基金托管人需要因基金暴雷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由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判,在南京中乾旗下一只私募基金违约案中,基金托管人太平洋证券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成为私募违约案中首个托管人负赔偿责任的案例。涉案的暴雷私募为中航工业
基金托管人一直被认为是份轻松的工作,只需坐在那里便能收取托管费,但近日却有一家基金托管人需要因基金暴雷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由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判,在南京中乾旗下一只私募基金违约案中,基金托管人太平洋证券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成为私募违约案中首个托管人负赔偿责任的案例。
涉案的暴雷私募为中航工业园基金,成立于2015年11月19日,基金管理人为南京中乾融投,法人代表为于明涛,投资项目归属江苏中航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托管人义务的公司为太平洋证券,该基金实际成立规模为5760万元,基金持有人共21位。
在基金合同到期之后,南京中乾融投发布多次延期兑付公告,宣称主要原因是项目方工期影响,而实际上“中航精工”项目方早在基金成立6个月后就申请破产。且涉案基金并未在中基协办理备案,南京中乾融投于2016年11月1日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作为涉案基金托管人的太平洋证券未能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且在基金合同已出现约定的终止情形下,也未对管理人进行指正监督。
目前,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失联,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仍未全部追回。因此,投资者要求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基金管理人南京中乾融投
法院认定存在四方面违规:
最终判决,管理人南京中乾融投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投资者不能收回本金及利息,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二、关于托管人太平洋证券
法院认定存在三方面违规:
最终判决,太平洋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对投资人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负有责任,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综合托管与基金托管无论是权利来源、性质、职责范围等都完全不同的。基金托管人是由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核准,而综合托管业务资格是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进行审批,是证券公司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属于传统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
太平洋证券拥有综合托管资格,在基金运作期间属于综合托管人,并非基金托管人。因此,该项目中基金托管人在未完成尽职工作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为之后类似的判罚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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