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 当事人: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汇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
当事人: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汇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9年4月12日向新华汇嘉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新华汇嘉如对有关纪律处分存在异议,应当于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并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期间内,新华汇嘉未向协会提出听证要求,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电话联系新华汇嘉,其表示接受有关纪律处分决定。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18号),新华汇嘉实际控制并操作涉案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尾盘大量买入提高股票收盘价并于次一交易日卖出、在所控制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法,影响了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经计算,相关违法所得为1,091,543.1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王卫东时任新华汇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投资总监,对新华汇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中国证监会对新华汇嘉没收违法所得1,091,543.16元、并处以3,274,629.48元罚款;对王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
取消新华汇嘉会员资格。
根据《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以在10月15日前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来源: 中国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