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小杠杆大保障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2019-11-07 08:40:30

摘要
随着第一代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进入暮年,财富传承、财富增值、风险隔离、税务筹划、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日渐凸显,究竟应该如何选择工具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是目前这部分人群关心的话题。在众多工具中,保险金信托因为相对小众化,并没有产生势如破竹式的影响力,但纵观世界各国财富配置格局,保险金信托的未来仍然值

  随着第一代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进入暮年,财富传承、财富增值、风险隔离、税务筹划、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日渐凸显,究竟应该如何选择工具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是目前这部分人群关心的话题。在众多工具中,保险金信托因为相对小众化,并没有产生势如破竹式的影响力,但纵观世界各国财富配置格局,保险金信托的未来仍然值得期待,或许在不远的将来,保险金信托会“跑进”中国高净值人士热衷投资“明星产品”的行列。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家族企业私人财富税务策划主管合伙人王志伟表示,相比保险和信托各自的单一功能,保险金信托既可以约定将保险金在给付时归入信托,也可以用信托财产直接投保,对高净值人群来说,这是一个贯穿财富管理全生命周期的操作,因此保险金信托逐渐成为财富传承的重要管理工具。

  结合近期保险公司的业绩情况,其有利支撑了上述观点。

  近日,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新华保险(行情601336,诊股)和中国人寿保险这五家最大的A股上市保险公司公布了保费收入,其中1~8月实现保费收入1.74万亿元,同比增长8.75%。

  随着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的提高,通过更高的投资收益率能够实现更大的保险杠杆,这对投保人来说也更具有吸引力。从这个角度看,保险金信托的基础客户会实现更大拓展。

  创新财富工具

  保险金信托将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相结合,本质上是对保单受益权或者保险金这类特殊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跨领域结合的高附加值的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成为一种新型的财富传承工具。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上半年,能够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保险公司仅5家,而到了2017年底,能够与信托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保险公司已经超过了10家。与此同时,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数量也增长强劲。根据中信信托的统计, 2014年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有10位,2015年就达到了近百位,2016年有500位,至2017年中国已有超过1000位客户设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约占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

  进入2017年以后,保险金信托相关业务动作更加频繁。2017年9月,昆仑信托推出 “臻传-保险金信托计划”,10月交银国际信托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11月中信信托发布“中信信托·传家宝”APP,实现了标准版保险金信托业务办理等功能。中信信托保险金信托报告指出,从市场主体来看,参与的保险公司除平安人寿外,基本均为合资或外资公司,如中信保诚、友邦、招商信诺、中德安联等;参与的信托公司包括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和外贸信托等。

  “中信信托·传家宝”APP

  从中信信托产品来看,主要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一般要求身故保额在300万元以上,年交保费在30万元以上。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良认为,保险金信托是一种长期、稳定的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上的变革。自2016年我国宏观经济实施 “去杠杆”政策以来,繁荣了十几年的债券市场沉寂下来,同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主要依靠“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依靠“次级债”等短期的债项金融产品进行盈利的时代也画上了句号。金融机构回归主业,更深层次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成为主流。韩良认为,保险金信托是一种长期、稳定的金融工具创新,要求信托公司、保险机构具有长期服务客户的理念和高超的财富管理水平,不是凭借金融牌照,而是凭借“信义精神” 和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赢得客户。

  小杠杆大保障

  保险金信托的最大优势,是通过保险+信托的结合,利用两种金融工具和制度保障的独立性、确定性、杠杆性和灵活性,充分发挥风险保障功能、财富管理功能和财富传承功能。在目前已经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中,许多机构也都把保险金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对部分尚无法满足家族信托业务门槛要求的高净值客户来说,保险金信托更是其入门级产品的首选。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将目前市场上的保险金信托分为三类模式: 保险金信托1.0模式,其主要是指委托人(投保人)投保,并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指定(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以保险金请求权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后续理赔后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管理运用。

  为避免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更好地实现破产隔离的效果,出现了保险金信托2.0模式,即在1.0模式的基础上,委托人(投保人)投保,并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以保险金请求权及现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如涉及后续保费,则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缴纳。

  保险金信托3.0模式是2.0模式的加强版,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操作模式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以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信托公司同时为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和管理理赔金。

  一般而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保险公司提供三种保险金领取方式:一是传统的一次性领取方式;二是为防止未成年人资产被篡夺或挥霍可以选择分次领取;三是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分配保险金。第三种领取方式即为保险金信托模式,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保险金,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要求将收益按条件分配给受益人。在此模式下,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还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受益人变更,即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这样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使保险理赔金顺利进入信托公司专户。

  更为重要的是,保险金信托还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在传统保险产品中,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通过信托则可以实现受益人变更。

保险金信托:小杠杆大保障

  通过这种长期规划与指定受益人方式,保险金信托解决了很多现实中面临的问题。中信信托等机构发布的《中国保险金信托发展报告》指出,比如在复杂的婚姻与子女状况中分别指定生前、身后的分配份额与条件,激励二代努力学习与上进并根据考取的学校及获得的成绩,分配不同金额的教育金,创造二代们追寻梦想、试错的机会,为二代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的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对三代及以后的价值观与行为进行引导与约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续等。

  此外,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投保人可以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即通过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

  王志伟介绍,保险金信托除具备家族资产传承功能外,也有高杠杆性。“相比目前家族信托几千万的投资门槛,保险金信托的保费可能并不大,但是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设立,并通过每年不断地投入而增长,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具有保障杠杆作用。”随着保险金信托参与机构的增加,其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升级。

  目前一些保险金信托的产品也在不断创新,比如部分信托公司通过打造统一的家庭保单和财富受托平台,将“大额保单+ 信托”中保单的险种和财富受托服务不断丰富,打通保险金信托全产业链模式,提高了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配套法规待完善

  1886年,保险金信托诞生在英国,并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20世纪初,在美国发展出了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1925年,日本开始开展生命保险信托业务。2001年在中国台湾地区,台湾万通银行首先申请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纵观保险金信托发展比较完善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但保险金信托的核心功能,都在于弥补保险金再分配不够灵活、再管理缺失的缺陷,帮助约束投保人子女按父母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同时处理相关税务策划的考虑。

  在前期探索基础上,2014年我国发行第一款保险金信托,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模式相比,我国保险金信托有自己的模式。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小军认为,保险金信托发展过程待解决的问题比较多样化,“一方面既同于传统业务,需要履行审批、成立、登记、开户、估值、分配等流程,另一方面还需要涉及每个账户的资产管理、信息管理、支付管理、客户管理等工作,项目数量众多,持续时间长,需要从业者的恒心与耐心,也需要信托公司高层进行战略层面的支持”。

  具体来看,信托公司要做好保险金信托业务需要具备以下能力:一是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业务审核体系,体现业务的零售特征,能够进行批量化、标准化操作;二是需要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系统建设既涉及内部审批流程、客户入口,也涉及同保险公司系统对接,完善的信息系统将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减少操作失误,提升客户体验。三是需要不断提升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化人才团队建设,为高净值客户搭建起财富传承的持续客户服务平台。

  很显然,这些问题目前仍未彻底解决。《中国保险金信托发展报告》认为,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保险金信托发展的基本支撑已经具备,但我国《保险法》、《信托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保险金信托产品的市场准入、具体运作方式等作出规定,相应的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规则缺乏。

  由于中国《信托法》源于英美法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在制定《信托法》时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加之对法律移植和本土化衔接客观上存在的难度,因此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虽然引入了成熟信托法律制度中的大部分原理和规则,但在实际实施层面,目前中国保险金信托仍然面临一些外部条件的制约,主要体现在配套体系的完善上。

  王志伟介绍,“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一般会涉及到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税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或监管办法”。

  由于法规中并未明确涉及信托相关事务的处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法律适用性模糊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

  韩良认为,当前保险金信托的发展面临创新法律环境不完善的挑战。《信托法》是金融创新的基本法律规范,从2001年颁布到现在一直没有修改,很多规定已经对现在的金融创新形成了阻碍,如信托登记生效制度。而对金融创新具有支撑和规范作用的目的信托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还处于空白状态。另外由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都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进行了规定,因此保险机构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存在法律障碍。《中国保险金信托发展报告》称,未来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财产所有权的认定、信托登记制度的优化以及税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直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为中国保险金信托的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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