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构建开放的服务信托范式
摘要 概念是认知的起点,也是话语共同体的通行证。2018年信托业年会上,信托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在阐述信托行业的未来发展定位和展业方向时,首次提出了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划分方式,服务信托的概念也自此正式进入了信托公司广泛研究的视野,成为实践探索的发力点。 服务信托以信托为基础&nb
概念是认知的起点,也是话语共同体的通行证。
2018年信托业年会上,信托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在阐述信托行业的未来发展定位和展业方向时,首次提出了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划分方式,服务信托的概念也自此正式进入了信托公司广泛研究的视野,成为实践探索的发力点。
服务信托以信托为基础
就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相互关系而言,一方面,三者的共性都是指受托人提供的信托服务。
因此,服务信托也是信托服务的一种,讨论服务信托不能脱离基本的信托关系,仍然需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和制度安排,不能超越信托关系和信托服务的范围而泛化服务信托的外延。
另一方面,三者的差异在于,不同于资金信托侧重从信托财产形式及运用方式界定、公益(慈善)信托侧重从信托目的角度界定,服务信托的判断标准既不是信托财产的形式,也不是特定信托目的的指向,而是取决于受托人的受托内容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聚焦受托人的受托行为。
因此,服务信托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受托人提供的可量化、可评价、可复制、可监管的受托服务。
“可量化”是指受托服务可以结合受托人管理的相关信托财产规模、主动管理程度等计量方式量化;“可评价”是指受托服务的质量可以通过客户反馈、同业竞争等市场选择方式进行比较。
“可复制”是指受托服务可以通过标准化操作成为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可监管”是指受托服务的尽职尽责程度与水平可以通过监管标准,尤其是借助于监管科技进行判断和监督。
基于上述标准,业界有初步探索并已达成一定程度共识的服务信托类型包括两大类型:一类是聚焦委托人意愿,帮助其实现信托利益的受托服务,例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表决权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类型。
一类是聚焦信托财产,受托人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运用信托账户功能,提供信托财产的托管、配置、结算、分配等非投融资功能的受托服务,例如资产证券化载体及服务、账户托管以及针对保险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的信托账户管理等业务类型。
服务信托的三大特征
服务信托本身就是开放的体系,具有导向性、过渡性、开放性特征,不是单一的业务类型能全面涵盖的。
导向性是指服务信托是轻资产、重服务,有别于资金信托等理财及投融资目的的重资产业务,鼓励信托公司从简单的贷款融资类信托业务向聚焦受托服务的专业化和主动管理业务方向提升,不仅是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展业方向,也是契合防控金融风险的严监管背景下,信托监管部门倡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
过渡性是指服务信托的商业模式现阶段仍处于初步的研究探索和实践验证阶段,成熟的服务信托理念和可复制的业务模式尚未形成,信托公司对传统业务的路径依赖需要一定时间的调整期,服务信托探索需要相当长的过渡成长期,才能与理财信托实现均衡发展。
开放性是指服务信托的内容不断拓展,受托人服务能力的边界也在不断提升,呈现动态开放趋势。服务信托的开放性具体包括,基于客户需求导向的服务对象开放;基于信托功能拓展的服务内容开放;基于信托科技运用的服务方式开放;基于专业化和整合服务均衡发展的服务能力开放。
例如,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加速进程的养老信托、适应我国知识成果转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托、适应我国民生改善服务特殊需求群体的特殊关爱信托等,均是在回应特定社会需求过程中的服务信托探索创新。
服务信托助信托制度回归本源
发展服务信托是信托制度应用的本源回归,是对服务实体经济和国民财富管理的专业价值体现与提升。
探索和着力发展服务信托具有显著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创新价值,有利于信托基础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完善,更有利于信托行业深化转型,寻找新的增长和发展机遇。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信托制度具有丰富的制度弹性和适应性,受托“服务”的制度要素生产力提升仍有丰富的创新实践空间,即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效能。
基于此,如何发掘和具象化服务信托的“服务”价值,提升信托的制度变迁力,促进信托业的持续稳定增长显然会成为信托业深化转型的重要方向。
从信托法学的视角,维持信托关系动态运行的核心角色在于受托人的受托服务,一方面遵循委托人意愿践行信托目的,另一方面获取信托利益,以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这中间促成“质变”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受托人的服务赋能。
受托人的专业服务能力越强,信托制度的应用广度和宽度就越充分,信托制度的优势就越能有效发挥。
近年来,行业内各种创新业务的涌现,例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股权信托、遗嘱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均是在受托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上进行有益探索和突破,是服务信托应用的拓展和尝试,也是能体现信托行业特色经营的差异化优势,在资管新规的统一规范下还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是重塑信托行业主营特色的差异化路径选择。
从信托文化培育的视角,服务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受托人履行以“服务”为内容的受信义务,维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信托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纽带不仅是信托财产,更重要的是信任关系和受信文化。
相对于“理财信托”针对收益预期结果导向型的信任,“服务信托”更多地表现为过程导向型的信任,更需要信任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经由受托文化的培育与形成,委托人将对受托人主体的人际和个体信任上升为对受托服务本身的制度信任,形成相信“专业人做专业服务”的财富管理价值观,培育健康科学的服务信托文化,助力国民财富的可持续管理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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