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败诉,名股实债还能做吗?

来源:21世纪经济报 2016-11-23 16:51:00

摘要
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信托业内普遍关注。原因在于,这份判决道出了信托“名股实债”的尴尬处境。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0502民初1671号)认定,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新华信托不享有破产债权。判决一

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信托业内普遍关注。原因在于,这份判决道出了信托“名股实债”的尴尬处境。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0502民初1671号)认定,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新华信托不享有破产债权。

判决一出,信托人士纷纷感慨,名股实债项目在监管时,监管机构倾向于按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按债权来监管,而企业破产后,法院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就是股权。

时间回到当事双发合作之初,港城置业分别于2011年4月先后召开股东会,明确拟向新华信托借款。

此后双方签订《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港城置业应当向新华信托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报酬等。

此后港城置业陷入破产纠纷,2015年8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指定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当年12月24日,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通知书》告知不予确认新华信托申报的债权,理由为:股权转让对价不得要求被告返还;资本公积金不得要求退返。

新华信托认为,作为非银金融机构,信托在融资模式及操作方式上存在灵活性与特殊性,上述投资为名股实债,管理人不予确认原告债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主要依据包括:首先,信托计划成立前,被告出具了4份股东会决议可以证实双方有债权融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项债权投资业务特征;1、有明确投资期限,本信托计划分为1.5年、2年、2.5年; 2、固定利息,与股权投资所获得的分红截然不同;3、对净资产无所有权;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虽然新华信托持有80%股权,但是仅委派2名董事,其他3名董事由持股20%的小股东委派;5、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

对此当地法院认为,首先在名实股东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或是名股实债;而对外部关系上不适用内部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第三人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约束,而是以当事人之间对外的公示为信赖依据。

法院方面进一步表述称,本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即港城置业所有债权人实际(相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而言)均系第三人,对港城置业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管理机关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即新华信托为持有港城置业80%股份的股东身份,港城置业之外的第三人有合理信赖的理由。

另外,港城置业的股东会决议仅代表港城置业在签订《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前有向新华信托借款的单方面意向,最终双方未曾达成借款协议,而是发生了股权转让的事实。如果新华信托本意是向港城置业出借款项的,双方完全可以达成借款合同,新华信托可以要求依法办理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股东提供担保等法律规定的担保手续。如原告在凯旋国际项目上不能进行信托融资的,则应依照规定停止融资行为。

当地法院据此认为,新华信托提出的“名股实债”、“让与担保”等主张,与事实并不相符,其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人资格并行使相关优先权利并无现行法上的依据,故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名股实债当前在业内已较为普遍,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在经济新常态、房地产风险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名股实债”已经成为信托房地产投资的一道重要选项。

信托圈内意见如下:打了这么多年擦边球,并不代表可以一直弄下去。至少,暂时别碰。


看多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相关判例支持原告,本案还可上诉。


再者,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破产清算了,客观上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时需要面对所谓“外部债权人”。和“外部债权人”相比,原告作为对外公告了的公司股东,无疑是先外后内。以后做这个业务还是要慎重,选好交易对手,至少不能搞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


看空方:


有个大的背景,监管层前一段时间一直在说:股权投资者,你就要去承担股份的风险,这在PPP项目里面,入股部分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需要有利同享有风险共担。


房地产增速过快,失控,监管四处在查,银行信托被入驻。我是要打击你,不想让资金流入地产,你就别干。后期检查的风险,你愿意面对吗。大背景就是不支持。重庆能搞,不代表大家都能搞,法律上合规又怎样,监管回头可以检查,处罚。


不能割裂,单一去看法律和监管层面来判断是否能做。



延伸阅读:


监管“雷霆出击”房地产信托业务! “假股真债”成打击重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金萍萍 王媛



用“冰火两重天”来形容房地产信托在2016年的变化轨迹,最是恰当不过。

    

伴随着房价的狂飙突进,一度沉寂的房地产信托在今年上半年复苏,并逐渐呈现火爆态势。然而,随着人们对于“地王”资金来源的追索,从信托渠道违规流入拍地环节的资金逐渐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今年三季度以来,为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有效缓释行业集中度偏高的风险,监管层对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对金融机构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进行严格规范。对于监管的合规检查,部分信托公司表示正严阵以待,而此前快速回暖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也因此“急刹车”,募集规模急剧降温。

    

信托融资的“灰色地带”

   

“地王”频出,这是大众对于2016年房地产市场的最深刻印象。不仅是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如此,杭州、苏州、厦门、合肥等二线城市亦频频爆出天价的土地拍卖价格。

    

然而,这些拍地的资金从何而来?

  

  “按照规定,土地拍卖的资金必须是房企的自有资金。”上海某中型房企人士向记者透露:“但是今年以来的很多拍地资金,其实是房企放了杠杆从信托渠道获得。”

    

一些房地产信托土地融资业务的具体形式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相关信托产品,将募集来的资金直接作为拍地的保证金或者拍地资金,并最终流入土地拍卖市场。

    

这也就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只要通过发行信托产品,支付给信托投资者一定的收益,便可以“空手套白狼”获取大笔资金。从信托渠道违规流入的资金,或许成为频频出现的“地王”背后的助推力量。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作为部分信托公司拉动今年盈利增长的首要业务,房地产信托在今年前三个季度呈现出不断升温的状态。

    

来自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的一份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集合房地产信托的发行规模和占比都呈显著的上升趋势。集合类房地产信托从一季度单月百亿元的发行规模,逐步上升至8月份的167亿元,集合房地产信托的发行占比从年初的不到10%逐步提升到8月份的17%。

    

监管部门“雷霆出击”

    

而监管层已在行动。近期银监会已下发通知,将对北京、上海等房价上涨过快的16个热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地方银监局于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上报。

    

记者了解到,此前上海银监局已对参与拍卖土地的四家企业资金来源开展了检查。“检查结果令人惊讶。”据接近上海银监局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很多金融从业人员明知一些违规资金不应进入房地产市场,但受短期利益驱动,最终这些资金还是绕道进入了房地产市场。

    

据悉,上海银监局已针对此召开过多次会议。根据银监会最新的监管精神,对于房地产信托合规经营情况,银监部门将检查信托公司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相关信托业务监管规定,是否加强信托资金用途和流向监控,是否通过多层嵌套等产品规避监管要求。

    

同时,银监部门还将检查信托公司是否发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信托贷款,是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公司是否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等。

    

事实上,从近期上海房地产调控效果来看,10月份的房产开发贷款已明显减少。央行上海总部本周公布的数据显示,10月份上海全市本外币房地产开发贷款减少31.5亿元,同比少减47.6亿元。

    

信托公司严阵以待

    

面对监管层严查银行和信托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一些信托公司正“严阵以待”。

    

“我们已经听说监管近期可能再次对房地产业务进行检查,正等待相关通知,准备随时接受检查。”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

    

至于检查的重点,信托业内人士均认为,“假股真债”等形式或将成为监管打击重点。记者获悉,近期监管部门的检查中,除了严查信托资金的来源和后续流向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报备过程也已收紧。

    

在对产品的监控中,“假股真债”的形式尤其受到监管的关注。所谓的“假股真债”,指的就是信托公司和房地产企业合作过程中为了规避监管做的一套“假动作”。

    

目前,由于监管层严格限制信托公司以债权形式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股权类业务由此兴起。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由信托公司和开发商组成的项目公司中,信托公司往往只占有一小部分股份,但是却承担了大部分的融资功能,因此这类股权类项目,本质上依然是以债权形式存在的业务。

    

“监管层已经注意到这一现象,明确要求在股权项目中,信托作为股东,其所占的股份与提供的资金额要相匹配。”某信托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因此‘假股真债’的现象将得到遏制。”

    

事实上,基于对市场预期的改变,信托公司在实际业务中已经开始再度收缩地产业务板块。来自用益信托的最新统计显示,11月7日至11月13日这一周,在今年前三季度曾一度火爆升温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出现“零成立、零募集”的现象。这一较为罕见的现象或预示着,地产信托业务在严厉监控下再现“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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