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金融治理能力 健全现代金融体系
摘要 前不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11月2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
前不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1月2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十次会议强调,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循环。此前,金融委第九次会议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也都强调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这一金融治理方针。可以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历史进程中,金融系统相关各方统筹协调、持续努力,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是党中央对金融业提出的重要治理方针,也是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要求。金融是国之重器,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发挥金融制度对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促进作用,就必须增强金融治理能力。实践表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增强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要增强金融治理能力、实现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前瞻性地提出的科学先进的金融治理方针。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员工的砥砺奋斗中,我们建立了机构比较齐全的金融组织体系、功能比较多样的金融市场体系和监管比较有力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现有金融体系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竞争力和普惠性还有所欠缺。因此,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这一金融治理方针,为我国金融业勾画出清晰的目标蓝图和发展路径。
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是中央对金融系统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金融系统要统筹协调、持续努力,以新姿态、新举措、新实践,全面、系统、均衡地加以实现。
首先,要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正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时加快实施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高度适应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体现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金融体系,包括以新发展理念指引金融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目标,加快金融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其次,要健全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体系。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推动者。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国金融发展战略和目标体系建设必须具有全球化视野,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以现代金融体系服务和支撑经济持续安全稳定发展。为此,我们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结构,在促进间接融资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加快直接融资体系的创新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促进金融科技创新,补齐制度短板,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金融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再次,要健全具有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这决定了未来的金融体系一定是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的金融体系,也就是具有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为此,我们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持续改革和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三农”、创新创业及其他弱势群体的体制机制,完善普惠金融的监管理念和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将发展普惠金融上升至自身的发展战略,全面开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历史新局面。
增强金融治理体系和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崭新时代课题。金融系统相关各方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持续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为增强我国金融治理能力、促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