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10亿资金险被骗 员工通过国元证券违规收钱

来源:新浪财经 2019-12-03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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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原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资产处经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同业开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李某某的受贿案判决书。本案中李某某通过国元证券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收取的600万元,最终因国元证券的多次拒绝未能成功转出。但该案件所暴露出的是金融机构员工在业务合作之间存在的违规

中信银行10亿资金险被骗 员工通过国元证券违规收钱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原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资产处经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同业开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李某某的受贿案判决书。本案中李某某通过国元证券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收取的600万元,最终因国元证券的多次拒绝未能成功转出。但该案件所暴露出的是金融机构员工在业务合作之间存在的违规问题,致使10亿资金被骗做它用。

多人经手辗转撮合业务

常某是时任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2015年5月,经王某1、陈某1、常某、肖某某商议,围绕常某行长的身份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资金,理财协议标的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先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常某任职银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肖某某找到赵某,让其帮忙寻找出资方。

赵某先找到了廊坊银行,但廊坊银行没有答应这笔业务。之后,赵某让北京环球泰达融资租赁的副总商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商某又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资管部副总吕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吕某先后联系了浙商银行、兴业银行,但均未能成功。

2015年10月13日,吕某又联系到了第四个中间人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向其介绍了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的理财业务,年化收益率5%,并委托其寻找资金。最终张某2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李某1联系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李某某,询问中信银行是否愿意购买该理财项目。

李某某向中信银行总行汇报后表示可以购买,但相关人员在后续的具体对接过程中却频频违规。

李某某提出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并要求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消息通过李某1层层传递后,李某某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但需要由企业来支付年化利率0.5%。

在确定进行合作后,在中间人的撮合下,李某某开始和常某某直接联系。

业务合作中屡现违规行为

10月16日中信银行总行告知李某某,年化利率4.5%不满足总行收益要求,李某某便要求常某将年化利率提高至4.7%,总行同意。李某某和常某最终确定该10亿元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常某告诉李某某其中的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告诉李某某理财资金不会全部用于理财。

李某某和常某商定中信银行的资金将国金基金的子公司千石资本完成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李某某没有将另外0.3%的利率向中信银行总行进行汇报。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法律保全部副总在证词中表示,通过通道公司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且存在中间收入是有先例的,但是过往的案例中中间收入在审批丹中都有注明,且各级审批流程完备。此次项目涉及的额外的0.3%年华收益怎么收,李某某虽然想法律部的人咨询过,但最终并没有在行内进行审批。

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联系千石资本的投资经理徐某是否可以帮助收取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放在托管户,李某某表示千石公司可从中先提取1年期5bps,并提出将千石资本的管理费提高。徐某答复李某某千石资本无法收取这一费用。

同日,李某某又联系国元证券客户资管总部金融理财二部工作人员完某。完某表示,李某某还曾表示这笔钱是中信银行因为合规问题无法向企业直接收取的,常某提出将这笔钱给李某某个人,但李某某觉得个人收这笔钱不合适,但是不受这笔钱就没有了,询问国元证券能否与企业签订协议收取这笔费用,给国元证券40万元服务费。李某某还向完某询问这笔钱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再付出去,完某没有回绝李某某,并表示再理论上有操作空间。

随后,该项目继续推进。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与千石资本的徐某等人到蚌埠、固镇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原本李某某提出要到文秘室看着盖章,常某通过中间人调节之后,改在下班后,让他人到文秘室冒充工作人员假装盖章,李某某他们在门口看并拍照。

在核保核签时,李某某看见常某在业务上将收益率用手写改成4.7%,并从抽屉里拿出固镇分行的公章在修改处用印,这是明显违规行为,支行的章不应该由行长保管。李某某在证词中表示,她当时就知道这笔理财业务虽然是总行发行,但内容已经被修改,实际上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为,而分行是没有权利去修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但她还是默认并继续推进。

同日,完某提出用国元证券元通136或2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0.3%费用的收款路径。

2015年10月21日,李某某、徐某与常某达成购买徽商银行理财产品的协议,协议利率为4.7%,当日16时许,10亿元资金通过千石资本鑫宝201号账户转入千石资本在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所开设的账户。

 额外600万入国元证券账户

10月21日,完某将收取0.3%费用的国元证券元通2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号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该账号发给常某。因国元证券元通2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无法从企业收取费用,李某某与完某商议后,确定由国元证券与支付0.3%费用的力赛彩钢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收取,李某某告知完某企业不需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10月27日,李某某告知常某找了可以收取费用的券商(国元证券),可以开发票,签署协议并提供相关服务来收取0.3%的费用,并让券商直接找常某。

在上述运作收取0.3%费用的过程中,李某某与国元证券商定:由国元证券收取该笔费用,再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出去。并要求完某、国元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许某不要对外透漏此事。

2015年11月6日,许某和完某前往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常某办公室代表国元证券与冒充的力赛彩钢工作人员签订了虚假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2015年11月11日,力赛彩钢将600万元转至国元证券公司账户中。2015年11月17日完某告知李某某已从企业一次性把费用收取,并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李某某。

2015年10月底,李某某向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李某3汇报了该笔理财产品还有年化率0.3%的收益徽商银行愿意支付。在办理该理财业务期间,李某某同事陈某3、王某2也知悉该笔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

2015年11月12日,李某某离职。李某某向完某交代,若中信总行营业部相关人员询问,让完某说国元证券收取了300万元。

千石资本发现认购异常

2015年12月8日,千石资本在进行投后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向徽商银行总行核实理财份额,发现账户资金未能认购理财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10亿资金流向企业和其他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10日,千石资本向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汇报的认购异常信息显示,在未经千石资本出具单据的情况下,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将8亿元资金通过千石资本活期账户直接划转企业客户,将2亿元资金认购与理财协议不一致的理财产品。

收到千石资本函告后,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1、常某将千石资本账上剩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中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给中信银行,又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近3.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给中信银行。

由于中信银行的提前清算,引起了常某的不满,常某给李某某发短信威胁李某某如果逼急了所有的费用都会暴露出来。李某某于是帮助常某联系了平安银行做了相应的理财业务,提前结清了该笔理财,想把事情遮掩过去,还帮助协调放款。

中信银行在内部调查中,李某某告知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人员,国元证券收取的金额为300万元。直至2016年6月,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调查才发现实际上通过国权证券收取了600万元。

国元员工:600万是中信补偿

而被李某某千方百计收取的600万元,最终去了哪里?

至此,这600万进了国元证券的账户。天津信唐的李某1在事后想收取介绍业务的中介费。2015年12月,李某某联系许某,协调让国元证券从收取的600万元中拿出100万元支付天津信唐中介费用,许某以年底扎账、无法支付为由拒绝。

2016年3月份,天津信唐李某1、张某2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联系国元证券许某、完某,再次协商支取介绍费事宜,也被许某、完某拒绝。

国元证券的完某表示,一直认为这600万元是中信总营及李某某基于多年来合作给予国元证券的弥补,所以没有正当原因,国元证券不可能向力塞彩钢或中信总营退款,更不可能向个人转移支付。国元证券收取的这600万元因为领导不同意,没有支付出去,完某称,许某说不愿意支付的理由是领导认为这是洗钱。

而对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相关人员的证词中提到的,认为以后可以用这笔费用折抵给国元证券的费用的问题,完某则表示李某某没有明确向他提出过给600万元用于抵扣或减免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费用。

案发后,该600万元被蚌埠市公安局冻结在国元证券账户中。

中信银行经手员工被定罪判3年

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书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钟某某实名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

2016年6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发现王某1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等签订虚假的购买理财协议,套取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当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1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原中信银行李某某私下却安排国元证券以签订虚假财务顾问形式违规收取,企图通过其他形式变相支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6年10月19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21日,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2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2018年10月31日出具的“补充说明”中表示,根据掌握的事实,判断李某某就相关30bp的安排是为了中信银行的利益。虽然2016年5、6月份之前,中信银行领导不知晓上述相关费用的安排,也未与国元证券商谈具体折扣或优惠方案,但根据上述中信银行排查所掌握的事实,李某某事先虽未汇报,但曾明确告知同事有30bp放在券商处,通过未来的业务机会收回,这些事实足以使我行判断李某某的上述安排主观上是为了银行的利益。但鉴于银行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较为有限,还望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办案。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在已经认识到该笔理财为非正常理财业务,也明知资金流向的情况下,对于业务办理中的理财产品与官网发行的产品内容不一致、随意修改产品说明书、未亲自核章面签、用章管理不规范、缺少总行授权书等严重不合规行为,其作为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对上述种种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汇报、核实,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协调继续推进业务,致王某1、常某等人诈骗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李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金融活动中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某欲支配该笔费用,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后,李某某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李某某的上诉。(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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