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多家银行!徽商银行一行长亲设骗局 中信银行员工送10亿

来源:时代周报 2019-12-09 07:44:00

摘要
记者发现,涉案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除参与设局诈骗中信银行出资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外,还曾协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而真正的主犯王某某,连续作案三次,累计从银行骗取了14亿元巨资。一个漏洞百出的理财骗局,竟有银行员工送出巨款,究竟怎么回事?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记者发现,涉案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除参与设局诈骗中信银行出资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外,还曾协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而真正的主犯王某某,连续作案三次,累计从银行骗取了14亿元巨资。

一个漏洞百出的理财骗局,竟有银行员工送出巨款,究竟怎么回事?

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揭开了一个由徽商银行多人精心设计,中信银行员工为牟取600万元巨额“顾问费”而配合实施、甚至主动推进的理财骗局,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

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发现,涉案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除参与设局诈骗中信银行出资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外,还曾协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

而真正的主犯王某某,连续作案三次,累计从银行骗取了14亿元巨资。

1

为牟私利,员工“上当”

中信银行被骗理财的事情,最早得从2015年说起。这一年5月,时任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与王某1、陈某1、肖世兴等人商议,围绕常某的银行行长身份,初步提出在徽商银行做一笔理财业务。

然而这笔所谓的理财业务,并非是一场正常的金融活动。常某等人的真实计划,是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该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

肖世兴告知另一人赵朋后,赵朋联系廊坊银行推销该款理财产品,但未得逞。后赵朋又联系了北京环球泰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商某,让商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商某便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吕某,让吕某帮助寻找出资方。

吕某先后联系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均未获得成功。而后吕某又通过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在2015年10月,成功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员工李某取得联系,向其推销所谓的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

李某见有利可图,遂先提出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后因4.5%的年化利率不能满足中信银行总行的收益要求,又将之拆分为4.7%+0.3%。其中4.7%写入理财协议,由徽商银行按期支付;而0.3%则以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方式,由使用资金的企业一次性支付。

在李某的联络操作下,这笔钱从资金使用方力赛公司转入国元证券。李某许诺给予后者一定的财务管理费,并嘱咐对接人“不要对外交流”。2015年12月,李某从中信银行“火线”离职,转而加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李某曾多次试图将上述0.3%、合计高达6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转出,但国元证券领导认为其行为属于“洗钱”,不予批准转出。直到案发后,这600万元被警方冻结在国元证券公司账上。

李某不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迎来了牢狱之灾。

2

支行行长亲设骗局

原本常某等人只是设计了5%年化收益率的理财骗局,并未想到李某接触后会提出拆分利率的做法。不过为了让骗局显得真实一些,他们还是根据徽商银行的“智慧理财”产品,修改出了新的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然而这个骗局依旧漏洞百出,最重要的一点,中信银行方面要求的徽商银行一级分行行长核章面签等,仅任支行行长的常某显然不能胜任。情急之下,这群不法分子想到的是找人假冒行长面签,以及使用伪造印章、名片等。

作为核保核签人的李某,既不对理财产品与徽商银行官网公开的产品内容不一致,以及随意修改产品说明书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也不对核章面签、用章审批等程序作出严格核对,“高抬贵手”就放了过去。

甚至在常某等人无法提供徽商银行总行授权书时,李某还利用自己的员工身份主动协调放款,助其成功行骗。2015年11月,中信银行通过通道公司千石公司将10亿元理财资金转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后仅有2亿元被用于购买与协议不一致的理财产品。

2016年6月,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其公章及其行长钟秋实实名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于是书面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这起涉及10亿元的诈骗案终于“东窗事发”。

然而直到案发,中信银行也只收回了5.3亿元,剩余4.7亿元未追回。

3

主犯涉多起诈骗

实际上,使用“萝卜章”(即伪造的公章)虚构理财产品、骗取中信银行出资10亿元购买,并不是常某等人的唯一一次作案。用“惯犯”来形容这伙人,或许会显得更加贴切一些。

2017年4月,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高忠田曾披露了一起诈骗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被抓回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

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发现,常某在此案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且案中的主犯王某某,很可能就是上述裁判文书中提到的、指挥虚构理财产品和伪造印章的王某1。

警方描述,山西运城的王某某平日里与银行从业人员往来密切,对行业规则和银行之间的联系比较了解。2014年5月因旗下淀粉制品公司资金链紧张,王某某便伙同当地一家银行的经理段某,在其协助下伪造专业材料和发布虚假贷款信息,成功地从当地另外一家银行骗取贷款4亿元。

成功套现后不久,王某某将2亿元以高利贷的形式放给安徽蚌埠市的一家企业,在此过程中便结识了时任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行长常某,并拉拢其为借贷提供担保。

后来,借贷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作为担保人的常某也无力偿还,在王某某的威逼利诱之下被拉上“贼船”。

王某某要求常某与其“合作”,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常某没有拒绝,而是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便利提供了作案条件,帮助王某某成功骗取、套现资金10亿元。

2016年5月,由于第一期4亿元的贷款即将到期,王某某找到段某准备第三次作案。然而这一次,段某伪造的身份被银行当场识破,王某某闻声出逃至缅甸,在整容后准备再次潜逃时被警方侦知抓获。

作为设局者之一的常某,虽然在骗局中得到了4000多万元,但在案发后同样被警方抓捕,这笔巨额“好处费”也被追回。

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