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保险资管产品11条新规汇总:保本保收益垫资兑付被禁止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时发布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文件对于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发行、规范、责任、职责、风险、监管等7大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并指出《办法》是我国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监管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更好的来服务实体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时发布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
文件对于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发行、规范、责任、职责、风险、监管等7大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并指出《办法》是我国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监管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更好的来服务实体经济。
文件发布,基本定调了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的方向和内容,据银保监会数据统计,今年前3季度保险资管产品余额已达2.68万亿元,市场空前活跃,但产品多层嵌套、个体明显分化、偿付能力下降也导致风险逐步叠加,加强监管、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成为今后该市场发展的主基调。
虽然有了天花板的意味,但是保险资管产品也是空监管运行了多年,为了防止金融风险连锁发生的可能,确实引起了高层的重视。
相关信息显示,自2012年以来,监管层相继放松了对保险资管的监管限制,此类产品经过多年自生膨胀发展,其中有部分资管机构以追逐高收益高风险项目获得高收益为目的,逐步演变成为影子银行产品的通道,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极易产生风险交叉传递,隐患越来越突出。这也是该《办法》发布的主要原因。
作为未来一个方向性政策文件,颇有解读的价值,经过梳理,老佛(微信公众号:caijinglaofo)将《办法》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几条汇总如下:
1、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3、保险资管产品应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4、保险资管可聘请有资质且3年以上经验的投顾。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5、根据保险资管产品投向分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相对应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以上三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6、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7、保险资管产品嵌套及穿透原则,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8、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9、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0、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11、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有序压缩递减存量。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
强监管、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将成为未来保险资管产品的主基调,未来保险业将在规范中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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