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收放结合!监管涉足“无人区”:第三方平台有望“正名”

来源:A智慧保 2019-12-13 16:36:37

摘要
对于新兴起的一种经营服务模式,互联网保险在为保险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呈现鱼目混珠的景象,经营壁垒犹存,监管盲点出现。为此,银保监会正在酝酿制订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A智慧保』获悉,互联网保险未来既有“放”,又有“收”。“放”的是经营活力,“收”的是经营规范。传统险企有望在无分支机构地区实现跨区域

  对于新兴起的一种经营服务模式,互联网保险在为保险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呈现鱼目混珠的景象,经营壁垒犹存,监管盲点出现。为此,银保监会正在酝酿制订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A智慧保』获悉,互联网保险未来既有“放”,又有“收”。“放”的是经营活力,“收”的是经营规范。传统险企有望在无分支机构地区实现跨区域经营险种进一步扩大,而互联网险企在产品开发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主创新权利。对于曾经惯于“打擦边球”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有望从“冷宫”进入“正宫”,合规之下可以合情合理比价宣传,真正发挥平台功效。

  互联网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个缩影。规范化经营、风险管理必不可少。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实施,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四年来,互联网保险迎来爆发期,不过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互联网保险服务投诉居高不下,第三方平台仍在灰色地带游走不绝,行业从业人员如何互联网上宣传保险仍处盲区。

  为此,由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等部门组成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酝酿起草制订《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旧办法对比,变化之大让人心跳不已。2015版暂行办法共计六章30条,而2019版征求意见稿则共计七章106条,新增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巨细无比,可见一斑。『A智慧保』细究2019版征求意见,给市场更大的期待。我们一起划重点。

  宏观把控

  互联网保险将保险业的“人人交互”模式转变为“人机交互”模式,而这种模式的关键点在于信息充分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诸多问题,这对于保险业经营可谓里程碑式的变化。我国在互联网保险发展方面绝对走在国际前列,而这方面的监管也存在诸多“无人区”,监管与企业均在“无人区”不断探索,不断创新。

  细究“征求意见稿”,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进一步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为精准打击非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征求意见稿”着眼于打造面向未来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鼓励平台经济、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融合和新型业态成长。

  “征求意见稿”七章包括

  总则、一般经营规则、保险公司业务规则 、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其中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赔、投诉管理、运营管理等做出相当详细的规定,对经营全流程各个环节提出系统性监管要求,同时统筹考虑各种渠道交错融合的发展实际,规定了衔接政策。

  强化持牌主体责任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制还不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管理薄弱,保险公司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投诉纠纷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补漏艰难,信息安全隐患加大。“2019版征求意见稿”通过加强主体资格管理,实施持牌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并为保险机构(持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后续创新打开空间。

  “征求意见稿”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这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

  『A智慧保』细究发现,正是有保险机构前端的收,自营网络平台备案的收,才有市场端的放。

互联网保险收放结合!监管涉足“无人区”:第三方平台有望“正名”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依法获得持牌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作机构除外。

  保险公司“放”与“收”

  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设采取审批制,传统的监管模式在互联网模式下有些不适应,“征求意见稿”初步形成了产品和经营区域分类管理的综合性资质管理体系。

互联网保险收放结合!监管涉足“无人区”:第三方平台有望“正名”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范围并不受这一限制。这为此类公司创新留下了更大的空间。虽然创新空间加大,但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也做出明确的限制。

互联网保险收放结合!监管涉足“无人区”:第三方平台有望“正名”

  说到有“放”也有“收”。“征求意见稿”通过详细的措施来规范保险公司的合规性经营,分为七个章节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赔、投诉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

  其中,保险公司所涉及的销售产品和区域将与其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水平等息息相关。如果服务水平无法达到监管要求或无法满足客户合理需求,保险公司应主动限制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和区域。

  保险中介“放”与“收”

  在经营互联网保险方面,保险中介机构单独章节阐述,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下,开展服务,更好提升消费者体验。此外,根据保险中介机构的特点、角色,赋予保险中介机构内涵,为中介机构找准定位、长足发展发开空间。

  不过,“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和区域范围。

  保险中介机构和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机构要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在宣传工作中不得使用“**保险”、“**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不得使用与其他机构、其他产品、其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有可能使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用语。

  第三方网络平台“放”与“收

  “第三方网络平台”资源优势突出,在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销售误导。“征求意见稿”在坚持“持牌经营”的同时,也允许这类平台在划定业务范围内发挥优势。这有利于保险业扩展获客渠道,迎合场景化消费和社群化生活的习惯。

  “征求意见稿”规定这类平台参与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展示、说明和网站跳链等营销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

互联网保险收放结合!监管涉足“无人区”:第三方平台有望“正名”

  持牌保险机构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授权和审核,进行合规把关,除了把关,持牌机构可以为其助力赋能,提升中小机构的专业能力。

互联网保险收放结合!监管涉足“无人区”:第三方平台有望“正名”

  据了解,下一步监管部门将考虑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这对于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将是一大利好。

  完善监管措施新增罚则

  与2015版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

  ● 进一步划清监管分工,强化属地日常监管责任,以便利投诉人的原则明确查处职责;

  同时,丰富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互联网保险业务等;

  还明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备案、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监测分析、舆情预警和在线巡查等。

  在“法律责任”部分

  “征求意见稿”对非法经营、主体不合格、突破互联网保险产品范围、登记不及时、提供虚假信息、支付协议外利益、营销宣传机构不符合条件、从业人员违规营销宣传等等诸多方面进行问责,除了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互联网保险业务外,还要有处1万到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一行两会一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发布之后,互联网保险监管正在不断创新求变,在规范新型业务有序发展的同时,也在激发保险业更大的潜力,给市场留下了更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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