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保险制度今年试点 城镇职工可尝鲜
摘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我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意见》,自2018年起试点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纳入长期护理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我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意见》,自2018年起试点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据悉,按照“先职工、后居民,先试点、后推开”原则,我市将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利用1~2年时间,通过选择部分区县试点,基本形成适应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政策框架、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长期护理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试点期间,长护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其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长护保险。随制度探索完善,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覆盖范围。试点阶段,长护保险资金通过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怎样享受
1.当年参加了长护保险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并经评定失能等级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
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经治疗康复后重新评定不再达到重度失能标准或参保人死亡的,从评定结论下达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给付。
享受方式
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入住长护保险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集中护理服务或由协议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享受项目
长护保险支付符合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在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饮食照料、排泄照料、行走照料、清洁照料等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费用。长护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等项目和费用,长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结算标准
属于长护保险支付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护保险基金按50元/人/日的标准结算。
结算方式
长护保险基金支付由试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按月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