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太大了!27岁当上支行副行长 刚上任就违法放贷!至今半数未能收回 领刑3年葬送前途

来源:券商中国 2019-12-24 10:04:00

摘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揭开了湖南蓝山农商行旗下支行的乱象。判决文书显示,出生于1988年11月的唐某军,在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副行长(主持全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向17名借款人发放贷款697万元,至今尚有382万元未收回。同时,唐某军还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揭开了湖南蓝山农商行旗下支行的乱象。

判决文书显示,出生于1988年11月的唐某军,在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副行长(主持全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向17名借款人发放贷款697万元,至今尚有382万元未收回。

同时,唐某军还利用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副行长职务便利,挪用客户归还的本息32万元不入账,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最终,唐某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

27岁走马上任副行长

据了解,湖南蓝山农商行前身为蓝山县农信社,以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2013年12月25日,湖南省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开业,成为湖南省第26家、永州第4家开业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

据最新数据,蓝山农商行有27家营业网点,总资产54.9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7.76亿元,市场份额占比全县44.37%,六年累计缴税2.37亿元,连续四年为该县第一纳税大户。

12月19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判决文书显示,被告唐某军生于1988年11月,系蓝山县本地人,从2015年就担任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原副行长。

唐某军主要触及两方面的违法,一方面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利用支行副行长职务之便,向17名借款人发放贷款697万元,至今尚有382万元未收回。

发放贷款违法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判决书显示,唐某军在借款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就给他人发放信用贷款。也没有对贷款使用人严格审查,相继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客户经理与会计失职

不过,唐某军违法发放贷款,亦有其他人的责任。

判决书表示,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客户经理和会计未履行客户经理职责,对贷款发放后唐某军要求其补签字时不阻止,也不向蓝山农商行汇报。另有该行员工李某直接将密码长期泄露给唐某军使用。

因此,这也使得唐某军在挪用资金方面有了可乘之机。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军利用担任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信贷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将客户徐某4人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835万元不入账,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军身为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主持全盘工作的副行长,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唐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一审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犯挪用资金罪,决定唐某军对执行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唐某军不服,提出“愿意归还已挪用的资金和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在二审审理期间,唐某军的亲属已代为将唐某军挪用的资金本息19.9万元返还给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替唐某军缴纳了罚金5万元。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唐某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罪、附加刑部分及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唐某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刑部分及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最终,唐某军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