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基金备案须知出炉 引导私募行业正本清源
摘要 本报记者宋文娟北京报道经历一年多时间的酝酿、研究、讨论、意见征求,12月23日,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正式出台。从2018年版的8条丰富细化为39条,《备案须知(2019版)》一个主轴即是私募基金回归本源,以自律规则形式对私募基金业务运作
本报记者宋文娟北京报道
经历一年多时间的酝酿、研究、讨论、意见征求,12月23日,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正式出台。
从2018年版的8条丰富细化为39条,《备案须知(2019版)》一个主轴即是私募基金回归本源,以自律规则形式对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进行全面规范,针对严重阻碍私募行业良性发展的问题予以约束和规范。
同时,《备案须知(2019版)》是迄今为止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系统的规定,是对备案工作现有规则的细化和总结,通过明确规则的方式让行业有章可循,提升备案工作透明度。
“第一次告诉市场,应该什么样子才叫私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
五类“伪私募”不予备案
私募基金应该是什么样子?《备案须知(2019版)》首先以遮诠的、负面清单的形式,从“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进行明确细化。
2018年1月发布的《备案须知(2018版)》针对名基实贷、风险揭示缺失等在私募基金行业较为集中且长期存在的行为已经作出了限制和规范,但近年来仍有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
《备案须知(2019版)》指出,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这些产品统统不给备案,扎紧了伪私募的笼子。”接近基金业协会的人士表示。
此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字样。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认为,对借(存)贷活动性质的基金不列入备案,此举也是基金业正本清源之举,私募基金其实不是一个金融牌照,私募基金做权益性投资不保本,而一些名股实债、名基实债的本质是债,经常性和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其实相当于从事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这两者有本质区别。实体企业如果找私募基金放贷,其资质通常不符合银行放贷的要求,风险会比较高,而且风险最后或会转移到投资者身上。
封堵“备小募大”“先备后募”
近年来,先备后募、备小募大的现象不仅存在且有普遍化趋势,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是募集完备之后才到协会备案,先备后募,备案变成一个增信的手段,这是有悖于私募基金监管的逻辑的。”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
《备案须知(2019版)》特别强调了募集完毕的概念。对“募集完毕”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重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
所谓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此外,在备案总体性要求中,《备案须知(2019版)》指出,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而对于备小募大,《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5项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并不是所有基金都扩募,可扩募的基金必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必须是公司型或者合伙型,产品必须有托管,就是说扩募这个行为要有第三方监督,以及这个合同要在约定的投资期,因为基金如果已经进入清算期没有任何再扩募的诉求了;对于单一投资做规范,投资单一标的的基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如果是一个单一的基金,是不应该扩募的,投多少钱,什么样的价格进去,投资期有多长,应该基本上都谈好了,没有这种扩募诉求的;扩募要经过投资者一致决定同意,因为本来是合伙的,如果引进新的LP,必然要签新的合伙协议。”某北京私募人士表示。
防范名股实债、名基实贷
为了促进长期资本的形成,同时考虑到短期限的私募基金存在较大的名股实债、名基实贷的可能,《备案须知(2019版)》中适当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门槛,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并且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权基金。
“名股实债,实际上就是做民间借贷,如果说是民间借贷,又是经营性的,底层不受法律保护,其实远远不是协会不让做,整个国家的整体的民事法律不支持以这个为业的业态。”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人士称,“一些股权类基金实际上是债权,对于名股实债、名基实债,我们希望通过一些方法手段排除在外。”
王伟认为:“从商业本质来看,私募基金做股权投资包含投资期与退出期,一个实体企业从成长到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一个私募基金如果期限特别短,很难说它真正在做一个股权投资,比如一个基金期限是3年,3年之后怎么变现呢?变现基本有几种方式,上市、并购、回购,如果是通过上市退出,基本上市场上很难找3年可上市的项目,并购是否有相应投资人去收这个几率也很低,如果是回购,则其实为固定的保本收益,这其实还不是私募股权投资而是债权。”
除此之外,《备案须知(2019版)》还细化了诸多投资运作要求。如从规范性角度,提出了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同时,提出了基金分级规定、规范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确权、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约定维持运作机制等内容。
重阳投资副董事长汤进喜认为,《备案须知(2019版)》中要求的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业务等,是资管行业回归本源的基本要求。过去若干年,刚性兑付和资金池业务的存在,使得资管行业成为影子银行的代名词,也酿成了若干风险,损害了行业的声誉,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备案须知(2019版)》在宣传推介、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年度报告、业绩报酬提取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导向十分明确,引导行业走上更为成熟的道路。”汤进喜说。
(编辑:夏欣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