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伪私募”出清,新版基金备案须知出炉!五种情形不予备案
摘要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称“新版备案须知”),对不予以备案的情形、管理人职责、托管要求、备案前临时投资、过渡期安排等均做了详细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版备案须知的出台意义深远,一是将促进行业更加合规化发展。二是能通过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称“新版备案须知”),对不予以备案的情形、管理人职责、托管要求、备案前临时投资、过渡期安排等均做了详细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版备案须知的出台意义深远,一是将促进行业更加合规化发展。二是能通过更加严格、规范、明确的备案要求推动“伪私募”出清。三是,新版备案须知符合监管层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导向,有助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
小编整理了新版备案须知的几个要点: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托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备案前临时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九个方面内容发生变动
相较2018年版的备案须知,本次新版备案须知变动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
二、厘清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三、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
四、明确募集完毕概念;
五、规范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
六、设置基金存续期限要求;
七、细化投资运作要求;
八、从严规范关联交易;
九、差异化不同类型基金备案要求。
推动行业“正本清源”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版备案须知推出意义重大,将对行业带来正面引导作用。
一位接近协会人士指出,目前,基金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老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仍有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基金利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仍然存在,且有普遍化的趋势。此外,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也十分突出。
同时,新情况、新形态、新风险又不断涌现。主要体现在:一是P2P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面临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二是私募行业通道化现象加剧;三是私募基金“老壳新用”等规避监管情形多有发生。
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新版备案须知的推出是落实私募基金负面清单的进一步举措。主要从托管要求、投资范围、管理人职责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让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源,而非名基实贷。
接近协会人士表示,新版备案须知是协会与监管部门达成共识之后,首次明确告诉市场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的明确定义对行业的意义重大。
植德律所合伙人王伟表示,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投资市场、商业模式的演化,投资人及管理人关系也在变化,同时也导致了基金投资架构出现了新变化。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行业需要更高层面形成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规则。
在他看来,新版备案须知的出台,不仅将促进行业的合规化发展,同时对于行业具有正本清源的促进作用,更加严格、规范、明确的备案要求有助于推动“伪私募”出清。此外,新版备案须知符合监管层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导向,有助于进一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