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股权投资存多项问题 公司及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新浪财经 2019-12-27 18:46:45

摘要
12月20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对对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亚信股权投资存在以下问题:一、报送虚假备案材料截至现场核查日,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备案材料中,部分银行回单系虚假材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12月20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对对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亚信股权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送虚假备案材料

  截至现场核查日,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备案材料中,部分银行回单系虚假材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017年7月1日至现场核查日,公司未对部分基金投资者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也未了解投资者的诚信记录,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0]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限制

  截至现场核查日,公司部分已清算基金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部分存续基金的投资者存在代持情况,且大部分被代持方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个别有限合伙型基金穿透核查代持情况后合并计算的实际投资者数量超过50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挪用基金财产

  公司部分基金以受让关联方重庆熠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辉投资)所持标的企业股份的方式,与熠辉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在熠辉投资实际可支配的标的企业股份数不足、或已无实际可支配的标的企业股份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划转至熠辉投资委托收款方账户,相关资金主要用于以公司其他关联方名义进行的对外借款和对外投资,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截至现场核查日,公司存续基金均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季度报告、2018年季度报告、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以及基金运行期间各年度现金流量表,部分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披露2017年年报,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宇先后任亚信股权销售团队长、第二销售中心负责人、副总裁,与部分客户签订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以本人作为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汇集客户资金并代其投资基金份额,系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杨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国亚先后任亚信股权风控总监、总裁,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荣毅作为亚信股权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罗玲作为时任亚信股权负责办理基金备案的工作人员,系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龙吉先后任亚信股权总裁、副总裁,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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