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及办理指南发布
摘要 为了优化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12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并
为了优化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12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同时,为了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的修订,细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股转公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作为《股票交易规则》的重要配套制度,此次改革一并修订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及配套指南,对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转让要求、业务流程及申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履约情形。根据规定,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供未能实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
二是配套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调整,同步修改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价格下限。根据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若股份转让涉及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三种情形,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为服务市场、简化投资者不必要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已进行过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