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2019年年底各项政策集中发布;2020年开门迎来央行降准
摘要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日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日
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这些禁止性规定也是投资者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负面清单内容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12月27日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首先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在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方面,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此外,还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
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投资管理、流动性管理、估值等予以明确,对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规模管控,过渡期到明年底。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通知》规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通知同时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规定》借鉴境内外成熟经验,经证监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储备手段,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四大要点:
12月27日,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原则,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并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作为《征求意见稿》的配套细则,当天,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三份文件:
上述制度聚焦银行间市场违约处置问题,为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机制、明确债券违约的处置路径、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央行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或固定利率,且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原则上该工作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新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法律责任、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其重点包括: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最高十倍罚款;发行人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罚2000万元;信息披露违法最高处1000万元罚款;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等。
12月31日,商务部官网发布消息称,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外商投资法》关于透明度的要求,赋予外商企业在涉及自身的规范文件、各有关标准制定阶段有参与的权力。《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外资参与方式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不仅外资企业能够参与,外国商会也能够参加;通过统一平台公布与外资相关的各类文件。同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要求未经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2020年1月1日,央行官网显示,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央行称,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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