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期货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开展期货业务被责令改正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01-08 10:20:00

摘要
上证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官网公布关于对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经查,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通过网络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人员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违反《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是未将

上证报讯 近日,江苏证监局官网公布关于对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通期货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开展期货业务被责令改正

  公告显示,经查,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通过网络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人员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违反《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是未将部分投资者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等投资者适当性情况完整告知客户。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反映出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等。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丁晋灵)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