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收警示函 涉及四项违规问题
摘要 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公示信息。一是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二是未在公
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公示信息。一是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二是未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信息。
二、人员岗位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销人员经办客户账户相关业务。二是柜台岗兼任信息技术岗。三是合规专员经办融资融券业务开户复核业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时存在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不清晰,无法确定是否一人操作、一人复核。
四、在锐拓融合大厦1单元21楼2109、2110的办公场所未向我局报备,也未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许可的营业场所范围内。
以上问题分别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上述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反映了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如下: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公示信息。一是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二是未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信息。
二、人员岗位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销人员经办客户账户相关业务。二是柜台岗兼任信息技术岗。三是合规专员经办融资融券业务开户复核业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时存在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不清晰,无法确定是否一人操作、一人复核。
四、在锐拓融合大厦1单元21楼2109、2110的办公场所未向我局报备,也未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许可的营业场所范围内。
以上问题分别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上述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反映了你分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