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三位一体助提升监管质效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0-02-21 11:32:00

摘要
2020年1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主要从《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意义影响以及信托公司需要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六章78条,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做了全面、细

  2020年1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主要从《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意义影响以及信托公司需要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78条,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责任、信托公司职责、监管管理和法律责任四方面内容。信托公司股东层面,对股东资质以及股权取得、持有、退出环节做了具体规定;信托公司层面,明确了股权事务管理和股东行为管理,还规定了股权变更期间公司事务的履行;监管层面,明确了监管目的、监管措施、监管手段,同时将股权监管与实施行政许可和其他监管职责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具体内容上看,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明确了信托公司股东资质要求。《暂行办法》强调信托公司投资人以合法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股权不得代持;对于金融产品、自然人等持有信托公司股份做了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特别强调投资入股目的端正、出资意愿真实,并需要就入股目的作出说明。

  2. 明确要求股东具有资本补充能力并能够履行补充出资义务。《暂行办法》规定,投资人书面承诺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情形时,主要股东应当补充资本;还要求将“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写入章程;主要股东每年通过信托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补充能力。为了避免出现特殊无法操作,同时规定,“不履行承诺或因股东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承诺的主要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主要股东拒不补充资本并拒不同意其他股东、投资人增资计划”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信托公司转让股权或限制相关权利。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希望将股东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可以真正落到实处。

  3. 明确信托公司股权实行穿透管理。对股权实行穿透管理是《暂行办法》的一个重点。首先,总则部分第4条提到监管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实施穿透监管。其次,股权取得部分提到投资人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穿透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来源进行向上追溯认定。第三,关联交易认定和资金来源与运用核查是根据穿透原则。第四,认定管理方时适用穿透原则,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关联方管理。第五,监督管理部分明确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股东的穿透监管极其具体内容。第六,明确加强穿透监管的具体措施。可以看出,对股权实行穿透监管不仅是基本规则,而且有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4. 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中共有27处提到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管理是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其次,明确股东不得与信托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第三,明确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交易的认定原则。第四,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要求。第五,明确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明确关联交易委会的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明确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第六,明确应当定期开展关联交易内外部审计工作。第七,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关联交易是审慎监管措施之一。第八,规定了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对股权管理做了相对细致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公司按季度将关联方名单送至信托登记系统,定期开展关联交易内外部审计;董事会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监管部门建立股东动态监测机制等;还规定了董事的忠诚义务、董监事和高管不得因股权变更缺位6个月以上等。总体来看,《暂行办法》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这有助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进一步规范。

  6.注重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别注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同。首先,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明确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托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这主要是考虑与证监会监管的协调。第二,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与信托公司股东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第三,信托公司投资人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四,银保监会建立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二、《暂行办法》的意义与影响

  1.“三位一体”的股权监管框架有助于提升监管质效

  《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特征以及实践中股权管理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三个层面,构建了“三位一体”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违反股权管理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规范个别信托公司股权关系不清晰、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提升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质效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引导更多高质量的投资人进入信托行业,优化信托公司的股背景;也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治理机制、提升管理效率,为信托业务的转型升级奠定良好的基础。

  2.《暂行办法》是信托业落实《资管新规》的系列监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管新规》对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但具体落地实施需要具体监管文件的配合。信托行业和信托业务发展也需要一系列监管文件的规范。率先出台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是系列信托监管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暂行办法》延续了《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主要从信托公司股权规范的角度,对信托公司的治理和股权管理规范进行了规定,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预见,将来未来可能会有其他信托监管文件出台,从公司治理、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对信托行业进行规范。短期来看,监管规范的严格要求这可能对于业务拓展产生一定影响,但长远来看有助于信托行业稳健发展。

  三、信托公司需要落实与注意事项

  《暂行办法》需要信托公司股东认真学习落实,同时也对信托公司提出了要求,信托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 适时修订公司章程

  《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将有关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特定情形下股权权利的限制和禁止等。基于此,信托公司需要对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及时修订,修订章程是对股权行为进行规范的基本要求。

  2.优化公司治理架构

  《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干预或影响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认识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持有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至少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对于主要股东与信托公司和关联机构之间的董监高交叉任职等进行规定。这些都对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要求,信托公司需要结合这些规定进一步优化治理架构,提升治理水平。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根据该规定,信托公司需要建立专门的股权管理制度,将《暂行办法》对于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具体规定。需要对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此外,信托公司要做好股权信息登记、股权托管工作。

  4.关注相关评价制度

  《暂行办法》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挂钩。信托公司未遵守股权管理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调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监管评级与信托公司业务开展相关联,对于信托公司影响较大,因此,信托公司需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股权管理工作。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如果股权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董事会成员未提出异议的,最近一次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可以发现,股权管理与公司和董事的评价紧密结合。通过将股权管理与相关公司评级和董事评价结合,有助于促进股权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作者:百瑞信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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