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管理的思考
摘要 所谓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管理概况近年来,我
所谓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管理概况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资产总规模持续快速增长,配置结构日趋多元,保险资金配置中银行存款、债券占比持续下降,另类投资配置比例不断提升。尤其是改革发展稳步推进,全面持续强化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了资管产品发展保持较快步伐,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持续加大。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资产管理业监管进一步完善,更加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注重风险防控,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完善多工具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加强激进投资行为的重点监管;加强金融产品业务监管。二是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市场主体多元化、差异化格局基本形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日趋完善。三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业务保持较快发展态势。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业务主要包括受托关联保险机构保险资金业务、关联保险机构以外的保险资金业务、业外第三方非保险资金的业务三方面。四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数量与规模同比稳步增长,较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需求。
我国始终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近日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并严格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做好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管理举措
由于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如资金成本抬升和行业竞争加剧情况下,资产配置难度显著加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金成本高企,产品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要创新四项原则。一要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的原则。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要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的原则。一方面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要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的原则。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要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原则。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既对保险资管产品共性部分做原则规范,又要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二是要创新投资范围。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二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三要做到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四要加大产品投资与管理力度。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要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而且必须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
三是要创新风险防控。一要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二要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保险资管机构要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三要落实穿透监管。保险资管机构要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四要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保险资管机构要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及时准确披露有关信息。
四是要创新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一要明确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二要明确按照保险资管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要求,按照保险资管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严格监管。三要明确对照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投资顾问的要求,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实行监管。四要明确针对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分别科学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金融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