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 | 反洗钱罚单频出,消费者要吃瓜蒂?
摘要 2020年2月27日,第三方支付平台某某通因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被央行行政处罚。处罚理由赫然列明:“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此之前,央行已于今年第一季度向各大金融机构、非金机构发出了数十张关于反洗钱罚单。2019年,央行共发出了354张反洗钱罚单;而2018全年则达到了396笔。可见,央
2020年2月27日,第三方支付平台某某通因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被央行行政处罚。处罚理由赫然列明:“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在此之前,央行已于今年第一季度向各大金融机构、非金机构发出了数十张关于反洗钱罚单。2019年,央行共发出了354张反洗钱罚单;而2018全年则达到了396笔。
可见,央行的反洗钱监管一直处于“高压”态势。这样的严管对金融机构、非金机构的重大影响显而易见。那么,金融消费者将受到有什么样的影响,应作出什么样的应对或准备呢?
内 容 提 要
1. 身份识别”的意义:明确现金流向
2.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审核范围持续扩大
3. 金融消费者提供什么:一张list搞定
身份识别”的意义:明确现金流向
在2019年央行开出的354张反洗钱罚单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数量达到了141张。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即KYC)顾名思义,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定条件下,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和“保存”。也就是说,作为客户,如果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没有识别并保存我们的信息,就将面临巨额罚单。
为何要进行金融机构等“反洗钱”工作?主要是为了完成我国的反洗钱义务,而反洗钱义务中最主要的体现是:堵住“洗钱罪”的laundry进程。那就有必要了解洗钱罪,哪些行为是洗钱行为,哪些行为不被认为是洗钱?
请金融机构或有反洗钱义务的组织机构,务必了解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其典型行为有如下四种:
(1)为受益人开设资金账户,或将现有的资金账户提供给其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这一过程包括实物、现金和金融票据等之间的互相转换。
(3)通过转账等资金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例如,将资金汇往境外;
(4)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例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可以对上面的行为类型进一步细化,得到两个典型的行为模式:
“(1)……(4)……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也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账户,或者在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以及“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按照这一标准,KYC中“身份”的地位一目了然:只有基于特定的账户信息背后的行为人身份,才能判断其操作现金流的行为中,是否可能存在“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和“与职业明显不符的财物”;进而判断是否成立洗钱罪。
而“办法”中规定,应当上报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正是可能违反《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并能进一步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交易行为,严格地与《刑法》和“解释”中规定的交易类型相对应。“大额”、“多次”、“与平常交易习惯不符”的现金流动事实,正是洗钱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为了实现掩盖资金非法来源而操作现金流的必然特征。
基于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现金流操作就不仅仅只是在某一账户上发生的事实;而是具体地发生在某一个现实的人身上的行为;其操作的原因、背景,和其操作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其交易习惯,是否有必要性和相当性,依据于账户背后的客户身份信息,就都一目了然。这样,“身份识别”所必要信息的方向性也就十分明确:第一,现金流的实际来源,即财产来源人的流动情况;和现金流的实际去向,即受益人的财产流动情况。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审核范围持续扩大
历史来看,“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早在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就得到了明确:第十六条至十八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紧随其后的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了信息的保存和报告制度。
前述以识别—保存—报告为核心的反洗钱制度,也成为了如今各大金融机构、非金机构建立以客户信息识别为中心的反洗钱制度的范本。十数年间,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金融机构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制度年年有更新;这一义务的内容也不断得到重申,增添了许多新的要求。
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详细规定,最早出现在2007年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第二章中。这一时期,“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有如下特点:
(1)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和一些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
(2)满足了一定交易数量、额度或办理特定业务,才必须进行身份识别;
(3)身份识别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分别规定其识别标准。
对自然人客户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识别;而非自然人客户,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及相关自然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2007年,非金融机构尚不具有成为上述犯罪工具的条件。因此,这一时期,有义务进行“身份识别”的主体,仅包括政策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一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
就“身份识别”的对象而言,虽然区分了自然人和法人,但主要以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作为审查手段;对自然人而言较为充分,但对法人而言很难说是否能够起到证明“受益人”和“资金流”的作用。
而随着反洗钱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2017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基于之前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有义务进行“身份识别”的主体范围,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了其他非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法律中的地位。
此外,就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而言,17年“通知”增加了多项要求,明确了新的操作标准:
(1)应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的信息;
(2)在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
(3)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4)可以通过询问、要求其提供证明、查询信息、委托调查等等方式进行;
(5)应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身份证证明文件的信息;
(6)在充分评估风险状况基础上,可将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视为受益人。
根据“通知”,非自然人客户除了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供金融机构留存,还应额外提交如下信息备查:
(1)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2)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提供什么?
很简单,法律规定金融机构需要审查什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就有义务提供什么。
“办法”中对身份的信息和交易记录的规定比较笼统,仅仅作了如下规定:
(1)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如实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
(2)客户交易记录包括:如实反映交易记录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而在“通知”中,除了前述“身份证”个人信息,还强调“实质化标准”,将判断的核心从“人”转移到“经营”上去。即,以身份证信息作为形式要件,结合“洗钱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现金流”等其他要件,对资金的实际来源,和实际去向进行实质性的具体考察。如,要求对“实际经营”和“受益人”、“控制人”进行判定,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否“受益人”和“控制人”的相关有效信息。
“受益人”是指在实际经营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权益,从而对经营有实际控制、对经营所带来的收益有实际管理控制力的人。“通知”明确,受益人的控制比例是“25%”,也就是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人,或者拥有25%合伙权益、超过25%基金权益份额的人。
对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其应当提供的信息如下:
首先,当然还是前述“身份证”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其次,是证明“受益人”身份的文件,包括股权或控制权等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具体而言,包括:
(1)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证书、企业存续证明文件;企业的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非自然人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信息。
而根据“办法”,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都将被视为“可疑行为”,将被金融机构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写在最后
又是一个反洗钱监管的“大年”,反洗钱的道路漫漫,一路坎坷。但有理由相信,随着监管的严厉化和实质化,“实名制”的落实将逐步到位,金融安全和秩序将可预见地出现“质变”。罚单开在金融机构和非金机构的头上,但“合规”却应当住在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心里。打赢这场“反洗攻坚战”,我们每个人的积极配合都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