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未结,德邦证券遭项目承揽负责人追索天价奖金2.77亿
摘要 记者|满乐因主承销“五洋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近日又被前员工提起了诉讼。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德邦证券正牵扯到一起劳动纠纷案中,时任德邦证券股东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起诉德邦证券,要求赔偿各项奖金、赔偿金共计2.77亿元之巨。值得一提的是,曹榕正是“五洋债”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此
记者 | 满乐
因主承销“五洋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近日又被前员工提起了诉讼。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德邦证券正牵扯到一起劳动纠纷案中,时任德邦证券股东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起诉德邦证券,要求赔偿各项奖金、赔偿金共计2.77亿元之巨。
值得一提的是,曹榕正是“五洋债”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此前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在随后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洋债”案未结,项目负责人来要钱
近日,国内首例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案引得市场热议,一众投资人起诉的对象正是发行了“五洋债”的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负责主承销的德邦证券和其他中介机构。
2015年8月和9月,五洋建设分两期发行公司债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2017年8月14日,上交所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期债券本息合计14.2亿元。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进行了处罚,五洋建设在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该案成为国内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也是非上市公司上市债券欺诈发行-违约案首案。
作为上述债券主承销商的德邦证券也于2019年末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被认定存在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等问题。
而此次起诉德邦证券要求赔偿金和奖金的曹榕正是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也是“五洋债”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其在德邦证券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受到了连带影响,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在随后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目前投资者起诉“五洋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尚在进行中,正在征集相关自然人权利人向法院登记一同开展诉讼(详见界面新闻稿件《首例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花落五洋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五洋债”尚未结案,但曹榕已在诉讼中要求德邦证券支付该项目中被克扣的23.85万元奖金。法院认为,曹榕虽然主张其因为五洋项目被克扣了奖金,但是实际上对于上述克扣奖金是否实际发生,如何扣除,针对哪个项目曹榕可以获得的奖金予以了扣除,均未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因而不支持该诉讼请求。
“即便因为‘五洋债’被扣了奖金也没什么毛病,发债项目出了问题,主要负责人肯定要担责任,尽职调查肯定要被质疑。现在投行基本上都递延发放奖金”。某国内大型券商投行债务人士称。
德邦证券也表示,曹榕负责的五洋债项目给德邦证券公司造成现实损失和商誉损失,德邦证券公司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根据公司的规定,公司有权停发年度递延部分奖金、之前年度未发放的递延奖金以及发生风险事件年度当年度产生的全部奖金,故德邦证券公司无需支付曹榕未发放的递延奖金1431.19万元。
索要1.57亿天价个人奖金
除了“五洋债”项目,曹榕还在另一项目中与德邦证券有1.57亿元的奖金纠纷。
在德邦证券承揽的安顺城投债项目中,追加了3.17亿元的发行费用。曹榕认为安顺项目追加了3.17亿元的发行费用,就应按3.17亿元发放奖金。
根据曹榕提供证据显示,德邦证券将该笔3.17亿元费用做入了财务报表,并将1.57亿元的金额算在职工工资(浮动)部分,但却没有将该款项发放给曹榕的债券融资部。曹榕认为这笔1.57亿的巨款应属于自己个人所有。
德邦证券则认为,曹榕所在的债券融资部在处理安顺项目时,内部管理不到位,在合同用印时,OA审批文件和最终用印文件不一致;在与项目发行人沟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上述过失不仅导致公司声誉和品牌形象受损,且存在合规隐患。最终只将承销费4000万元作为部门收入用以发放激励。
法院最终认定,曹榕此前已知晓了4000万递延发放奖金的标准,却始终未提出异议。主张的1.57亿元奖金也并不仅是曹榕个人应得部分,因而不予支持诉讼。
虽然法院最终并未支持曹榕的诉讼,但从中也可一窥德邦证券债券发行奖金的“大手笔”以及在财务报表处理上的不规范之处。
针对曹榕的种种要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榕系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根据公司规定,曹榕无权主张的递延奖金。从本案中曹榕主张权利的情况来看,曹榕一直将其个人收入与债券融资部这一部门的收入情况混为一谈。法院还认为,曹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的债券融资部与德邦证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因此,债券融资部的收入并不等同于曹榕个人的收入。曹榕属于劳动者,曹榕、德邦证券仍然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彼此权利义务关系,故曹榕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审理后,依法判德邦证券支付曹榕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14483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8276元,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交通补贴234.69元。除此以外,驳回曹榕的其余诉讼请求。曹榕上诉后,法院二审驳回了曹榕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