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来源:蓝鲸财经 2020-03-26 06:55:34

摘要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银保监会披露《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19年7月19日经银保监会审议通过,2020年5月1日期施行。银保监会指出,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银保监会披露《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19年7月19日经银保监会审议通过,2020年5月1日期施行。

  银保监会指出,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全周期管理产品发行、存续与中止,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

  《暂行办法》的制定,据银保监会介绍,主要秉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共分为八章,首先在总则中,银保监会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且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二章针对于产品当事人进行规范,银保监会提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要求包括,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相关条件的法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中,应承担依法办理产品的注册或者登记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产品财产;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等多项责任。

  对于产品的发行、存续与中止,《暂行办法》详细介绍道,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具体划分,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而当出现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产品相关当事人协商同意等情况时,保险资管产品应中止。

  投资范围明确,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在投资范围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同时,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风险管理环节,《暂行办法》提出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对于《暂行办法》的施行,银保监会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同时,银保监会指出,《暂行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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