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明确定位私募性质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摘要 原标题:保险资管明确定位私募性质深圳商报【深圳商报/读创讯】(记者邱清月)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政策,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保险资管产
原标题:保险资管明确定位私募性质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读创讯】(记者 邱清月)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政策,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
《办法》明确指出,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但是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占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占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另外,办法还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加了两类合格投资人范围,增加“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还有代销机构范围扩大,“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调整为“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