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的重要信号及应对建议

来源:才查到 2020-03-27 09:00:00

摘要
经营异常的重要信号当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协会的书面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异常事项进行查验时,说明该机构的异常经营状况已经引起中基协、公检法监等相关部门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经营异常的后果1、协会将停止经营异常机构的产品备案、重大事项变更;2、停止

经营异常的重要信号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协会的书面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异常事项进行查验时,说明该机构的异常经营状况已经引起中基协、公检法监等相关部门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经营异常的后果

1、协会将停止经营异常机构的产品备案、重大事项变更;


2、停止异常经营机构关联方新设管理人登记申请;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经营异常有哪些情形?

概括一下,“经营异常”的情形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高管)被公检法等机关调查、列失信、处罚的,多次受到投资者投诉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1、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对律所、律师、法律意见书要求严苛


1、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3、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


对“经营异常”的建议

扶优限劣是自律监管的一贯态度。经营异常的情形几乎将基金管理人拖进“限劣”的行列。针对能够忠于信义义务的部分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协会给与规范整改的机会,以新设机构登记、产品备案的标准全面审视,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符合合规性、专业度、稳定度、透明度的要求。


针对已经严重违反行业自律监管规则,甚至达到入刑标准的行为或人员,绝不姑息,予以注销并拉入黑名单。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管理人以及法人、高管、实控人或出资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充分考虑对内部人员、外部投资者和社会的影响,妥善处置运营危机,在规则和利益中寻找平衡。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基于审慎的态度做出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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