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监管规则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险资管逐渐进入规范发展轨道
摘要 编者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并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而原来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与现行规定相比,产品销售起点有所降低;除自行销售外,还允许委托代销,拓展了销售渠道。组合类产品从首单核准改为
编者按: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并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而原来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与现行规定相比,产品销售起点有所降低;除自行销售外,还允许委托代销,拓展了销售渠道。组合类产品从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制,产品发行流程简化,效率提高。
海外疫情不断蔓延,全球经济活动放缓,金融市场受到重创。美日德等主要经济体纷纷推出经济刺激计划应对疫情。与境外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市场总体比较平稳,A股市场展现出了比较强的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应对国际疫情影响,我国也推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措施。3月25日,备受期待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的配套政策,从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为保险资管作出统一制度安排。
增加更多战略选择
疫情防控形势下,保险资金投资面临各种挑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分析,挑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环境不稳定,短期内股市和债市都将面临振荡行情;二是信用风险上升,企业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进而影响偿债能力;三是资产配置难度大,债券配置空间收窄,优质项目和资产稀缺,投资收益难以提升,也要关注利差损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是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多种类型机构的金融业务。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出台了实施细则。
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过去,各类保险资管产品一直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存在差异。
华鑫证券研究发展部分析师刘浏表示,《办法》出炉,定位私募资管或为股市带来长期资金。《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并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而原来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与现行规定相比,产品销售起点有所降低;除自行销售外,还允许委托代销,拓展了销售渠道。组合类产品从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制,产品发行流程简化,提高效率。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保险资管的产品要求及定位与银行理财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拉到同一水平线,是资管新规对于同类产品实行同样的监管标准思路的落实。
显然,《办法》出台后,保险资金的投资将拥有更多战略选择和配置。光大证券分析师表示,“与之前相比,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2019年9月末,非保险资金持有保险资管产品的26%,合格投资者范围拓宽,料将进一步扩大第三方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占比。”
对接实体经济
相对于金融市场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由于来源的特殊性,使其具有长期性、规模性以及资金安全性的要求。自2006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来,保险资金在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等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突出优势。在《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有助于补充传统的保险资金的来源,继续发挥长期性、规模性以及安全性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一位保险资管行业的人士对记者分析说,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办法》的出台,规范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丰富了保险资金的配置方式,支持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引导长期资本参与资本市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制定,意在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多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受访的负责人认为,“保险资管机构通过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工具的投资,能有效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影响。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无论在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又或是在大健康、公共卫生等领域,都能积极开展投资活动,发挥其重要价值。”
非标资产投资比例收紧
回溯既往,《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公募基金、信托等配套监管文件陆续出台。《办法》与《资管新规》配套,补齐资管行业保险监管空白。《办法》中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有关规定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为后续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奠定基础。由于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期限错配等问题。资管新规出台后整改压力不大,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相对平稳。
《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规定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产品形式包括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办法》坚持私募资管产品定位,发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监管层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登记程序。”一位券商非银分析师对记者说。
在非标资产的投资上,《办法》明确指出,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且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这一非标上限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计划一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这一要求实际上收紧了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比例,有利于降低投资非标资产的风险。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收益率将呈下行趋势,有可能加大险资收益率提升的难度。而允许保险资管根据资金的特点,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与保险资金投资风格和风险偏好相契合的非标产品,可以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
由此可见,《办法》的监管对象为保险资管产品,主要规范保险资管公司运作,对保险资金运用影响较小。整改压力主要来自非标投资比例限制和资管公募产品。
个人可以投资产品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本次《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办法》允许保险资管公司向合格个人投资者发行保险资管产品,此前保险资管产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降低了投资者认购门槛。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此外,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办法》中值得一提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此前,按照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管产品所能投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限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ABS和企业ABN并不在保险资管产品的可投资范围之内。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扩大到了企业ABS和企业ABN,丰富了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机构类型。